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分别为主体要素、内容要素和客体要素。
一、主体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
二、内容要素
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客体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客体,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比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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