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入股的股东对公司前期的债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新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假如在签订协议的时候,约定对入股前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那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入股的股东对公司前期的债务就没有责任。如果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约定虽对第三人无效,但对股东内部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其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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