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标题可以直接写“收据”或使用正文前三个字作为标题。正文从第二行开始,一般要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和规格等情况。落款要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和具体日期,并可能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法律分析
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据”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据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拓展延伸
如何正确填写未收款的收据:法律要求与填写要点
正确填写未收款的收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法律要求和填写要点。根据法律规定,未收款的收据应包含以下要素:收据标题、发票编号、日期、收款人信息、付款人信息、金额、货物或服务的描述、签名等。填写时需注意准确无误地记录相关信息,并确保收据的清晰可读性。此外,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遵循数据保护法规。在填写未收款的收据时,请务必遵守法律要求,并参考相关指南和样本以确保正确性。
结语
完整的收据应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标题可以直接写上收据或使用今收到、现收到等作为标题。正文应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和规格等情况。落款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具体日期,并加盖公章。填写未收款的收据时,应确保包含收据标题、发票编号、日期、收款人信息、付款人信息、金额、货物或服务的描述和签名等要素。填写时要准确无误地记录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并遵守相关法规。请参考相关指南和样本以确保正确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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