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被判刑八个月,减刑不得超过四个月。对于刑期短的罪犯来说,减刑没有实际意义。如八个月的刑期,执行刑期时,扣除刑事拘留的羁押时间,需执行的刑期所剩无几。减刑需要呈报、审核等程序,最后经法院裁定,一般来说时间是不够用的。《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 判处无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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