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厂拆迁的流程如下:
1、颁发拆迁许可证,这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
2、发布拆迁公告,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3、厂房拆迁补偿,按国家和当地政策补偿。
一、征地拆迁办法
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二、工厂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一般情况下,工厂拆迁补偿项目通常有以下4个:1、房屋拆迁费。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标准各地不一;2、构附着着物补偿费包含: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3、设备折旧处理。提供购入发票,作折旧处理补偿;4、搬迁费。按搬迁数量、距离做测算,双方商定。提前搬迁的还有奖励费用。
三、厂房拆迁包括哪些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厂房拆迁的补偿包括:
1、房屋、建筑物补偿:以相关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2、设备重置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补偿;
4、设备搬迁安装费: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偿;
5、装修附件:现有建筑的附件不能移动,按重置费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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