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第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第二,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如夫妻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办理时,如一方具有过错的,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对方对自身的赔偿。赔偿时,人民法院应积极的考虑这类人员的实际权益进行办理。如发生私藏、转移、挪用等情况的,也可以要求这类人员的相关赔偿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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