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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怎么选择起诉法院,网络购物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资料

时间:2023-10-17 来源:乌哈旅游

网络购物纠纷起诉状的内容及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法院地。网络购物纠纷起诉状应包括原告和被告的个人或组织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情况和证人信息等。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法院地在当事人收货地法院。在选择律师时,应考虑口碑和专业性,以确保省心省事。

法律分析

一、网络购物纠纷起诉状的内容有什么

民事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某某(签名或盖章)

某年某月某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3份;

3、其他材料3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法院地在哪

网络纠纷的管辖法院地在当事人收货地法院。

当事人和卖家之间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网上购买手机,一般是采用快递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当事人和卖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当事人的收货地法院起诉。

网购概述

如今,网络消费、电视购物作为新型的消费方式,以其省时、省力、方便、快捷、低廉的优势越来越吸引消费者。但由于该行业中一些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不高,整个行业不甚规范等原因,网络消费和电视购物也存在消费陷阱。面对“网购”乱象,虽然工商、商务、银行、公安等部门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宽泛性,监管起来难度较大。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结语

网络购物纠纷起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和被告的个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人信息。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法院地根据合同履行地或收货地确定。在网购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当事人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法院或收货地法院起诉。在选择律师时,建议考虑律师的口碑和专业性,以确保能够获得真正的省心和省事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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