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赠品属于假货的,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具体的理由如下:
1、店家给的赠品不属于无偿赠与
买赠活动中,赠品与销售的商品形成捆绑式销售,此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即消费者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才能获得价值较小的赠品;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只是赠品的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中,商家由此在买赠活动中获取利润。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商家仍应对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
2、对附义务的赠与可以主张赔偿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赠品虽然表面上是消费者无偿获得的,但本质上仍然是商品,仍受《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的约束。
3、店家需承担的赔偿金额
所以,当发现店家给的赠品是假货时,可以按规定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赠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即为五百元。不过,对于具体赔偿的数额,建议可以找商家进行协商解决。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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