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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单车新规法律问题

时间:2021-01-05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分析: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要安装固定安全座椅。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携带行驶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有关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过程中所获取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但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来源合法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动两轮车辆,发放临时标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驾驶电动两轮车辆上道路行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对电动两轮车辆可以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具体期限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 申请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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