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以前,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都是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无偿划拨的土地。对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那么无偿划拨的土地类型包括哪些呢?律师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1、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办公用地、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军事用地;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国办大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建设用地;5、国营工业建设用地,包括新建国营工业企业,以及各类工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划拨用地的厂区内新建、改扩建与原用地性质相同生产型项目和建设与生产有关的辅助设施(如办公室、化验室、展销室、倒班宿舍、职工浴池、食堂等)。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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