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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作为商标使用的限制条件

时间:2022-06-09 来源:乌哈旅游

禁止使用与国家标志、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夸大宣传、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关的商标;禁止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已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分析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拓展延伸

商标使用的限制条件及合规指南

商标使用的限制条件及合规指南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时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商标注册的类别范围、地理范围、使用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商标所有人需要确保其商标的使用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不涉及欺骗性、混淆性的行为,并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合规指南则提供了针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指导,包括如何正确使用商标、避免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益等方面的建议。商标使用的限制条件及合规指南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其商标的合法使用和有效保护。

结语

商标使用的限制条件及合规指南是确保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时遵守法律规定的重要指导。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不得与国家标志、外国国旗、红十字等相同或近似,也不能带有歧视性、夸大宣传、欺骗性或有不良影响。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可作为商标,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商标所有人应确保合规使用商标,避免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益。合规指南提供了具体指导,帮助商标所有人正确使用商标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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