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我国军人的工资也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退役军人重新就业后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之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内容内,退役军人重新就业后所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免征额是3500元,超过35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社会保险费用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所得-社会保险费用-3500,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分为7级: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555;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45%,速算扣除数为13505。
法律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的规定,军人工资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那个人所得税。
其中,以下8项不计入工资: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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