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毒品数量在贩卖毒品罪中的认定主要如下所示: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
(2)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随即从其单独住处搜出的毒品,可以计入贩卖数额。
(3)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其他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其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4)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5)被告人有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的,按照其一贯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数来认定。
(6)每次交易的数量不一致,被告人也不能记清每次交易的数量的,可按其购买毒品支付的金额来推算。
根据以上可以得知,对于抓获明确知道数量的,按这个数量计算,抓获时,不能得知数量的按他们得到的金钱来换算,或者是有同伙供诉,并且其他人认同了,就按他供诉的数量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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