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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欺诈?

时间:2022-12-09 来源:乌哈旅游

目前学界对医疗欺诈尚未达成统一概念,从语义角度来看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犯。

医疗行为根据其主体的范围来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本文所称“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狭义。

关于欺诈,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医疗欺诈可以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医疗欺诈行为,可以向卫生局进行投诉。如果遇到医疗诈骗,可以向卫生局进行投诉。如果数额较大,应当报警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医疗欺诈以及保险诈骗的行为的,是需要严厉的处罚的,并且我们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一、患者知情权的表达

1、口头告知

一般运用于门诊检查、病房查房、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查、手术过程中遇到紧急或需要及时变更情况、抢救过程中施行紧急措施、医学教学过程等情形。但是,事后临床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医疗医务人员必须忠实、详细地进行记录,作为医学证明材料。

2、书面告知

这种形式一般通用于手术通知、输血通知、特殊检查通知、麻醉术通知、使用药物通知、特殊治疗通知、医学实验通知、特殊医学教学需要通知、中止治疗或放弃治疗通知等情形。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充分的相关信息,例如,需要进行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实施这种服务的必要性和基本方法、尽可能采用资料概括说明存在的风险性、患者理解和同意的承诺表示、签名等内容。

3、行为认可

医疗机构在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时,有时虽然未给予告知或充分告知,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服务的性质与特点,而没有提出异议,继续接受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认为患者行使了知情同意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特殊治疗、医学实验、特殊医学教学以及特殊检查时不得采取行为认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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