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彭*婆逛街时因口渴到双流县文星镇某超市连锁店,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瓶装“矿泉水”,彭*婆未出店,便打开猛喝了几口,感觉有洗涤剂的味道。经过店员查看,确认是店里清洁人员用某品牌空矿泉水瓶兑装的洗手液,由于店员疏忽未按规定放置,导致婆婆误买误服。店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事后彭*婆家人就此事向双流县消协进行了投诉,要求给予伤害赔偿。
【案情处理】
双流县消协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处理。首先对店方的货品分类以及存放疏忽,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进行了批评,要求以此为训,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按照双方调解意见,店方与投诉人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某超市连锁店向受害人道歉;二、支付全部医疗等费用5300元;三、按销售假劣商品增加消费赔偿500元;四、给予一次性包干伤害赔偿25300元。
【案例评析】
第一,该案中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混乱,将洗手液装入矿泉水瓶与销售的矿泉水摆放一起是该起消费安全伤害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此,经营者应依法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经营者应当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对消费者做出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三,经营者用空矿泉水瓶兑装的洗手液,明知不能食用,却摆放于食品区,这种行为涉嫌欺诈。新《消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解读】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希望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
2、是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最低价”、“甩卖价”、包退包换等。
3、是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或服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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