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企业为扩大规模或者是增加利润,有时会通过企业并购的方式来达到上述的目的,兼并、收购和重组是作为企业进行资本扩张的重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一般而言,公司收购大多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第一、是控股式的兼并:即公司通过购买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对被兼并方拥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实现兼并的方式;第二、是购买式的兼并:即购买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可采取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的方式进行,以取得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第三、吸收股份式的兼并:即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以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等为依据,综合考虑其折股的比例,作为股金投入,从而成为集团公司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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