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的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是区别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上的生命,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自人出生后能独立呼吸,至心脏停止跳动。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中以不作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杀人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针对的必须为特定的受害人,如使用放火、爆炸、偷渡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者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量刑中,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为要件。但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反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其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无希望、积极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直接故意的主管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等,可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在量刑中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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