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登记;核定缴费。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所需手续:
1、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早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人人医疗保险证、卡和专用处本。
2、核定缴费: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登记情况,按规定核定,填报《缴费核定单》。
3、缴费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市医疗保险局加盖核定专用章的《缴费核定单》,直接到市地税征收局纳税大厅缴费。费票由市地税征收局传到市劳动结算中心,市劳动结算中心传到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每月定期向劳动结算中心传递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数据。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参加医保期间连续欠缴保险费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在补缴保费后,可连续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参加医保期间连续欠缴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视同中断缴费,从第3个月起停止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并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保险费补齐,并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再次参保时,仍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交多久?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男性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30年、女性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提交材料
1、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一张;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户口本首页和本人一页复印件一张;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复印件一份;
5、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三张;
6、办理医保续保人员需提供在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必须在3个月之内);
7、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无需提供第一条,需提供退休审批表一份
五、缴费标准
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4%缴纳。
六、缴费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均实行年度缴费。
2、续费人员按初次参保对应月份缴纳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中断缴费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应视为自动退保,从中断缴费的当月起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动退保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规定执行。
七、享受待遇
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即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八、个人账户设立
1、45岁以下(含45岁)按社会平均工资1%划入个人账户。
2、46岁以上(含46岁)按社会平均工资1.5%划入个人账户。
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领取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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