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工人 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 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 工伤 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