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就属于假冒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是从表现形式上来分析。从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分析,也能得出该行为的侵权性质。第一,从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的冒用他人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可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从违法行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第三,从后果方面来看,受害人因姓名权被侵害而遭受了较大的精神损害;第四,从因果联系方面,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与行为人侵害其姓名权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综上,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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