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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不合法的后果

时间:2022-07-22 来源:乌哈旅游

1、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责任。

从实践来看,我国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区分如下情况:

第一,以程序瑕疵不影响权利义务为由,不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严重违反程序,确认违法;

第三,确认违法,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并撤销的情况并不多见。

2、行政赔偿责任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程序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不撤销或宣告无效,行为效力未受影响,但这并非意味着这种行为可不受追究,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应承担其相应的程序违法后果。

虽然我国的非法征地程序责任制度不承认属于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外部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外部侵权责任主体,但在内部,它仍然作为主体存在,如果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还是会受到相应惩罚的。

一、征地拆迁诉讼,我们准确的起诉对象是谁?

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维权中,法律规定的征收部门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而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不同情形下,被诉的对象是有区别的。下面我们来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告错主体会被驳回诉讼

咱们可以就房屋征收举个例子来说明。张女士的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了。如果她去起诉区政府或市政府,在没有相关证据表明区政府或市政府参与拆除行为的情况下,那么她的起诉是可能会被驳回的。因为实际上作出拆房这一行政行为的是街道办,那么对应的起诉对象应当是街道办。

如果是某拆迁指挥部来征收房屋,那么咱们的起诉对象也不是指挥部,而是需要起诉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因为指挥部只是各部门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的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当然不适用行政诉讼了。

土地征收中,村委列为被告的情况比较特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而如果是村委会来出面征地,而当地又有征收项目,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咱们不能将村委列为被告。为什么呢?因为村委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委是受到上级政府的委托才来执行征地工作,因此咱们需要起诉委托其组织征地的上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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