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买卖不破租赁动产是否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动产是否适用?

时间:2020-07-19 来源:乌哈旅游

买卖不破租赁动产是适用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6、租赁合同的期限;

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一、租赁合同纠纷最高法院可以主张管辖吗

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2、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3、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