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生产、作业安全。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犯罪客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一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法律法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及不同的单位按照各自的特点所作的有关规定;三是虽未有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已为人所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二)因生产、作业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所谓生产、作业,是指人类采用一定的工具或者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之发生性质、形态或形状的改变或位置的移动,从而适合或满足人类的某种物质需要的活动。就行业来说,生产、作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修理业、运输业等行业。从形式上看,包括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科技人员的设计、实验、化验活动;指挥、管理人员对工人的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所谓生产、作业过程中,是指从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到从事生产作业、进行施工直至生产任务完成,都属于生产、作业过程的范围。职工在没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或者在休息时间违反有关的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事故的,都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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