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电话会收集个人身份信息,网络也存在身份信息泄露风险。无法确定诈骗者获取身份证号码的具体渠道,建议加强身份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和第192条,诈骗公私财物和非法集资将受到刑事处罚。单位犯罪将处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分析
无法具体确定,应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分析判断。
第一,既然认定为对方系诈骗电话,那么他们就会想方设法收集个人的身份信息;第二,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除了传统的线下身份证信息泄露外,网上个人身份信息泄露较为普遍。
所以,要判断诈骗人是通过什么渠道方式得知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则无法具体确定,只有结合自身的经济活动等因素自身分析判断了;第三,为防止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建议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加强身份信息保护意识。
不外借身份证,对不明情况的经济活动等不提供身份信息,不要在网上随意提供身份证号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针对以上情况,无法确定诈骗者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当事人身份信息。因此,建议结合个人经济活动等因素进行自我分析和判断。同时,为了防止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建议加强身份信息保护意识,不外借身份证,不向不明情况的经济活动提供身份信息,不随意在网上提供身份证号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和第192条的规定,对于涉及诈骗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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