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应是根据企业的职能科室设置以及设置的相关科室的具体职能来定。更多情况下,合同的定稿并不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就可以定稿的。如果涉及特定方的销售合同,如果企业有可以套用的合同格式的,可以由销售部门与客户签订,也可能由企业负责人与客户方直接签订。两者签订的主体都是法人,若由销售部承办只是法人的代表不同而已。也可能企业负责人担心空白合同外流,在管理上要求供货与加盟合同一概均由老板签订,如果销售部门签订必须有他的委托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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