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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2-06-10 来源:乌哈旅游

债权人受法律保护,享有一定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债权人享有收取债务的权利,而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的义务。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怎么确定

1、按份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人。按份债权人只能就各自享有的一定份额请求或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超出其享受的债权份额的债务,也无权未经委托就代其他债权人受偿。

2、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什么是免责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也称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免责的债务承担,则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之后,原债务人与债权人、新债务人协商一致,原债务人脱离该债的关系,不再负担债务,由新债务人承担该债务,包括从债务和从权利,同时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有什么不同

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是: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的这种债权称为连带债权,称为连带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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