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北京的社保经办部门发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待基金到帐后,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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