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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同意离婚,但又不回来办理怎么办?

时间:2020-12-01 来源:乌哈旅游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但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理,所以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诉讼离婚。起诉离婚一方带着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起诉书等到对方户籍地所在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立案后,会先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能调解成功,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诉讼程序就结束了。如果无法调解,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审理程序。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审理程序,分别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人民法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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