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共济优点:
1、 公平性:门诊统筹共济会对参保人员提供相对公平的医保待遇,能够保障不同经济水平的人们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2、 经济性:门诊统筹共济的资金来源是由参保人员缴纳,同时由政府和雇主提供一定的补贴,这样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3、统筹性:门诊统筹共济的资金是整个社会所共同筹集的,而不是由个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不同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门诊统筹共济也能够协调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资金划拨和统一调配。
门诊统筹共济的缺点:
1、报销限制:门诊统筹共济对于医疗服务的报销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需要满足一定的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
2、管理不足:在一些地区,门诊统筹共济的管理可能不足或者不规范,从而导致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参保人员的矛盾增加;
3、资金不足:由于社会参保人数不断增加,门诊统筹共济的资金也可能不足以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