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做询问或讯问笔录,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固定证据的措施之一;
二、正常情况下
一个案件如果已经侦查终结,正常情况下,当然是不需要再做什么笔录的;
三、补充侦查时
不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案件侦查终结后,一般要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机关按正常程序也就移送人民法院起诉了。
如果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会退回侦查机关(公安、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部门或国家安全部门)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是2次。
在退回补充侦查的前提下,其实案子还没有真正侦查终结,派出所再按侦查程序,找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做笔录很正常的。
四、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时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案子正常结案了,整个诉讼程序也结束了,法院也判决了,判决也生效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申诉,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诉讼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将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这时候案件可能要重新侦查,补充证据,派出所再找人谈话也是正常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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