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医院办理出生证明的手续是新生儿父母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登记表、结婚证以及医院检查记录等。该审查通常是检查不出来新生儿父母的重婚身份。因为如果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就会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长注“/”。所以不一定必须要新生儿父母都提交手续材料。另一方面,如果重婚一方的姓名侥幸登记在出生证明上了,那么该份证据直接可以作为其同居或者重婚的证明材料了。
【法律依据】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
(一)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见附件13),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长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二)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拟路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若能提供与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产妇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上述材料到本机构申请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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