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严重违反戒毒协议或再次吸食毒品的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过一定程序投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并转入戒毒康复中心继续康复。审批材料需包括相关表格和决定书,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程序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三是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五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明确了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期间继续吸毒、严重违反戒毒协议以及多次吸毒的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社区戒毒效果不佳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戒毒程序包括投送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并在完成审批后转入戒毒康复中心。强制隔离戒毒所需提供相应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四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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