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在合同纠纷中,被告提起反诉,需要在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另外,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以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且反诉与本诉应当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一、法庭上可以反起诉原告吗
法庭上可以反起诉原告,只要被告符合以下反诉条件,即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如果被告有任意一条不符合,那么就不可以提起反诉。
二、法庭辩论后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后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受诉人民法院向被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