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中就能看出来第一个特点,制度说:“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那么第一个特点——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主体,但并不是唯一的分配原则。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下的基本分配原则,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分配原则。 二: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看
现阶段公有制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都有各自的利益。所以,要在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实行按劳分配是不可能的。因此,第二个特点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社会公有制经济范围内还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 三:按劳分配的尺度看
第三个特点——按劳分配还不能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而是以
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的体现的劳动量为尺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还不能体现为社会劳动,只能通过所在的企业向社会提供劳动。企业的集体劳动在整个社会中也体现为个别劳动,其社会劳动只能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后才能得到实现和转化。
四:从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看
第四个特点——按劳分配必须借助商品货币的形式来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只能借助商品货币的关系来实现。劳动者先以货币工资形式取得报酬,在用货币工资到市场上换得个人消费品。这样,按劳分配最终还要受到商品价格和供应量的影响。
社会主义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旧的社会分工是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按劳分配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产生了新特点:
1通过商品和货币形式实现(马克思设想是劳动卷).2.受市场机制的制约.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只能近似地实现.3.企业是按劳分配的主体(马克思设想的是自由人联合体)4.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马克思设想的是全社会一律实行按劳分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了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推动了分配制度的改革,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这种合理的差距的存在,对于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肯定合理、合法、适度的收入差距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努力限制和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进到“一部分人先富和普遍参与分享”的阶段,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使城乡居民能通过普遍的就业和福利补偿,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一,注重社会公平。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竞争分问题。一般而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但在局部问题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平与效率的暂时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追求效率往往要以一定的收入差距为代价。但是,一定的收入差距虽然不可避免,却必须对包括收入差距在内的社会不公加以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
第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既坚持鼓励先富,又要引导先富帮后富,先富帮未富,同时在不影响经济发展效率优先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扩大就业、提高福利补偿、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差距过大的问题。
第三,收入分配政策按“调高、保低、扩中”进行调整。即对高收入进行适当调整,如所得税、遗产税、奢侈消费税等;“保低”就是国家必须注重反贫困和区域平衡调整,千方百计减弱城乡贫困化趋势,增加贫困人群的就业和受教育机会,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扩中”就是通过扩大中等收入阶层,使中等收入人群成为社会发展和稳定的中坚力量。 四、按劳分配的因素及其实现形式
传统的按劳分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取决于可分配的个人消费品数量;二是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条件下,一方面,这两个因素在量的规定上都与过去设想的和实现的不同。直接分配的不是个人消费品数量,而是用货币工资表现的个人消费品价值;企业职工提供的劳动量是
以其实现的社会劳动量作为分配尺度的,而不是以自然劳动时间计量。另一方面,由于工人的劳动、资本、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活动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四大要素,它们都涉及到要素报酬平等问题,都必须通过收入分配方式去体现和实现,因此,按劳分配取决的因素越来越多,除这两个因素之外,还包括劳动力价值、劳动年限、劳动岗位、劳动质量、劳动收益等等。这些都是按劳分配因素的转换形式。
与此相适应,按劳分配实现形式也发生相应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为:适应于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适应于按部就班以及劳动绩效计量无法妥善解决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时间分配;适应于企业稳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人才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年限分配;适应于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数量分配等等。 五、按劳分配的给付指导原则
“按劳分配”无疑应该成为最基本的劳动收入分配原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有的情况下,也难以立杆见影,它只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发生作用。
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职工,即使其付出的劳动是相同的,甚至其劳动成果也是相同的,但所获得的分配却不相同。这种现象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从社会角度来看,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相同劳动及相同的劳动成果,毕竟是平等的。但从公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职工比,获得的分配却不相同,这毕竟是憾事。这种现象只能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职工自由流动,而逐步得以缓解以至解决。这时,按劳分配就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来发挥作用。
当然,这些认识,只是基于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单位领域。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社会或是全领域而言,按劳分配”不只是一种具体的付酬尺度,而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它的最终完全实现要通过我们无数代人艰辛努力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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