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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计算题

时间:2024-05-06 来源:乌哈旅游
一、 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二、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

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 全部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

适用税率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

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三、例4.4:甲国居民公司A 来源于各国的各国公司所得税

所得(万元) 税率 甲国(本国) 100 30% 乙国 60 35% 丙国 40 28%

要求:分别计算在甲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 解:⑴综合限额抵免条件下:

①A已纳国外所得税=60×35%+40×28% =32.2(万元) ②甲国对A的综合抵免限额

=(100+60+40)×30%× =(60+40)×30% =30(万元)

③比较国外税和抵免限额,按较低者30万元抵免。 ④X=(100+60+40)×30%-30 =30(万元)

⑵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

①A已纳乙国所得税额=60×35%=21(万元)

甲国对A的乙国抵免限额=(100+60+40)×30%× =60×30%=18(万元) ② A已纳丙国所得税额=40×28%=11.2(万元) 甲国对A的丙国抵免限额=(100+60+40)×30%× =40×30%=12(万元)

③分别比较已缴纳的各个外国所得税额及各自抵免限额,按较低者抵免。 ④X=(100+60+40)×30%-18-11.2=30.8(万元) 四、存在亏损情况

 设甲国A公司为母公司,乙国B公司为、丙国C公司为孙其子公司,其在

某一纳税年度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公司 应税所得 (万元) 1000 100 -50 所在国税率 (%) 50 60 40 已纳外国税额 (万元) 60 甲国A总公司 乙国B分公司 丙国C分公司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25万元  实际抵免额 25万元 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500万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五、直接抵免法举例

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

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万元 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 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

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万元 ●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六、间接抵免法举例

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

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 60万元 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万元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 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 3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

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

实际抵免额 37万元 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40%] 8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 43万元 七、多层间接抵免法举例

 设甲国A公司为母公司,乙国B公司为子公司,丙国C公司为孙公司。A

公司和B公司各拥有下一层附属公司股票的50%,其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公司 所得 (万元) 200 200 100 所在国税率 (%) 40 30 20 拥有下属公司的股份 (%) 50 50 甲国A公司 乙国B公司 丙国C公司 要求计算:

(1)A公司,B公司各自可使用的间接抵免税额;

(2)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额。 (征收股息预提税,忽略不计)。

 分析与解答

 C公司向丙国纳税:

C公司纳公司所得税(100×20%) 20万元 C公司税后所得(100-20) 80万元 C公司付给B公司股息(80×50%) 40万元

 B公司向乙国纳税:

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20×40/80) 10万元 B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十10十40) 250万元 B公司抵免前应纳乙国所得税(250×30%) 75万元 B公司税后所得(250-75) 175万元 B公司付给A公司股息(175×50%) 87.5万元 B公司的抵免限额[(40十10)×30%] 15万元

因为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1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5万元,所以B公司的实际抵免额为10万元。

B公司实际抵免额 10万元 B公司抵免后应纳乙国所得税(250×30%-10) 65万元

 A公司向甲国纳税:

A公司所获股息承担的B公司和C公司税额[(65+10)×87.5/175] 37.5万元 A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十87.5十37.5) 325万元 A公司抵免限额[(87.5十37.5)×40% 50万元 因为37.5万元小于抵免限额50万元,所以A公司实际抵免额37.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甲国所得税(325×40%-37.5) 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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