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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医疗美容机构准入标准

时间:2020-01-28 来源:乌哈旅游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修

订意见稿) 美容医院

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 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 30 张以上,手术台 4 张以上,美容床 8 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 4 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 2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 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 案室、医学摄影室、 检验科、 放射科、 消毒供应室、 注射(输 液)室、输血科(库) 。

三、人员配置

(一) 每床(椅)应至少配备 1.3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 备 2 名护士。

(三) 应至少配有 6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 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 1 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 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 麻醉科应至少配有 1 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 专业医师。

(五) 应至少配有 2 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 1 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 生技术人员。

(七) 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2100 平方米。

(二)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70 平方米,净使用面积 应不少于 8 平方米。

(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60 平 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2 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40 平方米,净使用面 积应不少于 6 平方米。 (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应备设备

1. 医疗美容外科 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 器、麻醉

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 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 . 医疗美容牙科 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 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

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 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 洗设备、

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 医疗美容皮肤科 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 激光色素病

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 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 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 液氮冷冻治疗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4 . 其他 氧源、抢救车、雾化吸入器、血液分析仪、 尿液分析

仪、自动生化分析仪( 150 测试 / 小时)、酶标分析 仪、离子分析仪、显微镜、冰箱、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器 械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 X 光机、无影灯、毒 麻药品保险柜、洗手设施。

5 . 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床垫 床褥 枕芯 被芯

1张 1.2 条 1.2 条 2个 1.2 条 3条

大单

枕套 被套 病员服 床旁桌 床旁椅(凳) 暖水瓶 体温计

输液架(或吊轨) 电源插座

隔离布帘(或屏风) 过床桌 床头牌 床头照明灯 呼叫装置

4个 3条 3套 1个 1个 1个 1.1 个 0.6 个 2个 1套 1个 1张 1个 1个 1套

供氧和负压吸引装置

六、规章制度

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各级医师、护 理人员职责规范;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 规范;医院感染与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各种 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应到位,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

八、医疗美容外科医院 医院内仅设有医疗美容外科专业的,依照

“ 美容医院” 基本标准要求执行:

(一)不设置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和美容床的,可不 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二) 设置牙科综合治疗台 (椅)或美容床的, 依照“ 医 疗美容牙科门诊部”或“医疗美容皮肤科门诊部” 基本标 准要求执行。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 床位 应同时设有手术台 2 张以上,美容床 4 张 以上,观察床位 4 张以上。

(二) 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应设 2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 医疗美容外科、 医疗美容牙科、医疗美容皮肤科等专业科室。可设麻醉科、 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手术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 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配置

(一) 每手术台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2 名。 二)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2 名。

(三)每美容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1.5 名。

(四)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 6 名,其中至少 1 名具有副 主任医

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五)每一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 1 名具有主治医 师资格以上的相应专业主诊医师。

(六)护士应至少配有 6名,其中至少 1 名主管护师。 (七)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 1 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 醉专业医师。

(八)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 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400 平方米。 (二)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2 平方米。 (四)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 每室应独立。 五、 医疗设备 (一) 应备设备

1. 医疗美容外科 简易呼吸器、电动吸引器、心电监 护仪、体

外除颤器、自动血压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 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 . 医疗美容牙科 超声波洁牙机 、光固化机、牙髓活 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 X 光牙片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 医疗美容皮肤科 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 光色素病

治疗仪或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或激光脱毛仪或激光 除皱仪)至少 2 种以

上、光子治疗仪或射频治疗仪之一、电 离子治疗仪、 微波治疗仪、 高频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之一、 液 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4. 其他 氧源、抢救车、雾化吸入器、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

设备、无影灯、毒麻药品保险柜、器械柜、洗手设 施。

5 . 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 观察床每床单元应备设备

床 床垫 床褥 枕芯 被芯 大单 枕套 被套

1张 1.3 条 1.3 条 2个 1.3 条 3条 4个 3条 3套

病员服

床旁桌 床旁椅(凳) 暖水瓶 体温计

输液架(或吊轨) 电源插座

隔离布帘(或屏风) 过床桌 床头牌 床头照明灯 呼叫装置

供氧和负压吸引装置

1个 1个 1个 1.1 个 0.6 个 1个 1套 1个 1张 1个 1个 0.5 套

六、规章制度 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各级医师、护 理人员职责规范;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 规范;医院感染与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各种 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应到位,保证门诊部的正常运营。

八、 仅设单一医疗美容专业的门诊部 , 其基本标准 依照“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配置要求执行:

一)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

1 、不设美容床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 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观察床 3 张。 3 、人员配置

(1) 每观察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2 名 。

( 2)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 4 名,其中应至少 1 名具有 美容外科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3) 护士应至少配有 4 名,其中至少 1 名主管护师。 (4) 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 1 名麻醉专业医师。 (二)医疗美容牙科门诊部

1 、不设手术台、美容床和观察床的,可不配备与其开 展美容项

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3 张。 3、人员配置

( 1) 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

2.5 名。

(2) 口腔专业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 3 名,其中应至少 1 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3) 护士应至少配有 3 名,其中至少 1 名主管护师。 (三)医疗美容皮肤科门诊部

1 、不设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

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手术台 1 张,美容床 4 张,观察床 2 张

3 、人员配置

(1)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 3 名,其中应至少 1名具有主 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皮肤科专业主诊医师。

(2) 护士应至少配有 3名,其中至少 1 名主管护师。

4、 医疗美容门诊部开设二个美容专业应依照各个专业 设置标准

执行。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应至少设有手术台 1张,美容床 2 张,观察床 1张。 (二)应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1 台。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 科三个专业科室。

(二) 医技科室 应设有诊室、 手术室、 治疗室、 换药室。 三、人员配置

(一) 所开设的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 1 名具有主 治医师资格以上相应专业的主诊医师。

(二) 所开设的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 (三)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

1 名护士。

(二) 每张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方米。

(三) 每张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平方米。 12(四)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 应备设备

1.医疗美容外科 电动吸引器、双极电凝器、相应的美 容外科手

术器械。

2.医疗美容牙科 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齿漂白 治疗仪、

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板、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 汽灭菌设备。

3. 医疗美容皮肤科 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 仪、激光

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至少一 种以上、光子治疗仪或射频治疗仪之一、电离子治疗仪、微 波治疗仪、高频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之一、液氮冷冻治疗仪或 皮肤磨削机之一、文眉机、离子喷雾器。

4 . 其他 药品柜、器械柜、消毒柜、电冰箱、紫外线消 毒灯、高

压灭菌设备、洗手设施。

5 . 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 观察床每床单元应备设备

床 1张

床垫 床褥 枕芯 被芯 大单 枕套 被套 病员服 床旁桌 床旁椅(凳) 暖水瓶 体温计

输液架(或吊轨) 电源插座

隔离布帘(或屏风) 过床桌 床头牌 床头照明灯 呼叫装置

供氧和负压吸引装置

六、规章制度

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各级医师、护

2条 2条 2个 2条 3条 4个 3条 3套 1个 1个 1个 2个 0.6 个 1个 1套 1个 1张 1个 1个 1套

理人员职责规

范;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

规范;医院感染与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各种 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应到位,保证诊所的正常运营。

八、仅设单一医疗美容专业的诊所, 其基本标准依照 “医 疗美容诊所”的配置要求执行:

(一)医疗美容外科诊所 不设美容床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 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二)医疗美容牙科诊所 不设手术台、美容床和观察床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 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三)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 不设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 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四)医疗美容诊所开设二个美容专业的,依照各个专 业设置标准执行。

其他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美容科 ( 室)

一、设有床位的,依照“美容医院”设置标准执行。 二、不设床位的,依照“医疗美容门诊部”设置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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