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生产储存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电气焊、锡焊、塑料焊等)、切割(含电钻、无齿锯、磨光机等)作业;
2、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3、生产装置区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以及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凡在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二章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三不动火”,即①没有批准的火票不动火②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③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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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严格控制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
3、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有效。
5、动火人和防火监护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6、生产装置进行大、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应彻底撤出,送至装置外存放,并加盲板与其他装置完全隔绝。
7、公司实行规定时间动火,每周的周一、周二和周四、周五为集动火时间,其他时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作业证》。
2、作业过程可能的危害包括: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灼烫伤、机械伤害、触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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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动火划分级别。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一、二级动火三类。
(一)特级动火: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如酒精储罐等)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作为特级动火处理,必须采取可
2、在蒸馏生产装置(从设备开始测量)及乙醇储罐区(从防火堤开始测量)25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在蒸馏储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5、正在运行的提取工序的成型机、离心机以及离心机的附属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5、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
6、生产运行的设施设备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当日18时到次日7时之间的动火要作为特级用火处理。
7、其他有必要视为特级动火的作业。 (二)一级动火:
1、烘干机、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机房、环保车间进行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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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盛装、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
3、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二级动火作业; 4、其他有必要视为一级动火的作业。 (三)二级动火:
1、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动火作业。 2、停工检修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3、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分析合格;
4、一般生产设施、可燃物品仓库等防火场所及其15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1、特级动火作业的审批。特级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前两天提出申请,并编制安全动火作业方案报安保部。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安保部经理、设备科长共同研究动火作业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由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报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安保部经理审查合格后,经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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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会同车间安全员研究制定方案,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审查签批后,报安保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分别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由安保部经理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准许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由安保部召集设备科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会同车间安全员,研究制定方案,申请动火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分别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准许动火。
4、遇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查批准人不在时,应由其上一级领导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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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由《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人员及分析人员对“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等栏目确认并签字,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分别规定栏确认签字。
6、《动火安全作业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必须认真填写,应妥善保管。不得转让、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改变适用范围,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证不得漏项,不得涂改和代签,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单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1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若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应重新确认。若断作业超过2小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公司安保部存档;第二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存档,第三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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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票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办证人持填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按要求交付给相应的人员或部门。
第七条施工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八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公司厂区内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动火分析。
1、特级、一级动火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检测分析。二级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
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动火分析由车间安全员进行。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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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动火分析的取样、检测,均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如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未设安全员的由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检测时,被检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分析、检测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数值应不大于0.5%(V%)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数值应不大于0.2% (V%)为合格。
第十条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注明。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全责,必须到现场确认防火措施的落实,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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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凡在使用、储存、输送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等生产设施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吹扫、清洗后,开人孔,通风换气,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2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充满水后,方可动火。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管线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及其他可燃、助燃压缩气体。
第十三条装置进行大、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物料全部输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及其他安全处所,并采取加盲板等措施与装置其它部分隔离。若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加盲板等可靠措施予以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
第十四条凡处于区域的动火作业,动火点周围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沟、水封等,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过程,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应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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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必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同时废止。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一切可燃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线路绝缘良好,无绝缘包皮破损,漏电现象。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两瓶距离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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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水封、下水道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三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水封、下水道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进行露天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停留或在动火点附近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蒸馏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车间安全员统一调配消防器材、设施。其他人员不得从其他生产岗位擅自抽调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八条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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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①生产不稳定;
②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
火作业施工单位与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部经理、安全副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确保泄漏的可燃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动火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动火项目负责人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动火点所在部位的工段长以上级别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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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动火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动火项目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动火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3、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动火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动火现场。
5、作业完成后,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火作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金属焊接(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当达不到规定的动火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人员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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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火作业人员动火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无证动火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6、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作业人员应主动向动火项目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动火监护人应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备
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动火监护人。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作业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动火监护人。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动火监护人。
2、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动火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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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动火作业。当发现动火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动火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火的,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报告公司安保部。
第三十三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1、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2、按要求进行动火分析。
3、特级、一级动火,车间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四条相关单位的职责。
1、相关单位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与动火作业相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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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与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分管生产的副总的职责。
1、生产副总应针对动火作业,从生产(工艺)角度判断、考虑动火作业的可行性。
2、如确需进行动火,生产副总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如为特级动火作业,生产副总应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第三十六条设备科长的职责。
1、设备科长应针对动火作业,从设备安全角度判断、考虑动火作业的可行性。
2、如确需进行动火,设备科长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如为特级动火作业,设备科长应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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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动火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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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动火车间/第三联动火现场作业人员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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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杜绝或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科负责协调临时用电过程施工单位与公司内部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问题;生产车间的电工负责厂区内临时用电的负荷平衡、拆接线、现场管理、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含外来施工队伍)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易燃易爆装置区和储罐区严禁出现临时性电源。
第二章《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第四条凡在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均纳入用电管理,均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接线。如果是动火用电,电工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前应审查有无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如无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电工有权拒绝办理动火用电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第五条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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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生产装置、仓库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配电箱的,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同时,必须先办理临时用电接线箱处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七条生产车间的电工负责进行本车间维修及有关部门临时用电的作业。作业时由两名电工进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临时用电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由电工留档备查,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配送电执行人持有。《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是准许接入负荷的依据,应妥善保存,严禁涂改、转借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第八条在蒸馏工序、提取工序进行的临时用电作业,由电工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报电工负责人、临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车间主任审查合格后,由车间主任签发。在其他部位进行的临时用电作业,由电工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报电工负责人、临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审查合格后,由临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签发。
第九条作业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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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临时用电单位负责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用电设施,并按照电工的要求摆放临时配电箱、用电设备和敷设临时电缆。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部和车间安全员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电工负责确认公司内维修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用电设施及外部施工单位总的配电箱的安全情况,并对所有设施的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对违反临时用电规定的部门进行处罚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拒绝接电或停止供电的权利;施工单位对其二级配电设备及用电设备的安全情况状况及相应防爆等级进行确认,并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的具体操作必须由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外部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电工,并随身携带电工操作证,以备检查,其它人员一律不准进行电气作业。配送电单位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第十三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及电源箱处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然后再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且二者有效时限应一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用电设备必须接入施工单位总配电箱,不得直接接入厂区检修电源箱。严禁随意变更地点和内容,严禁随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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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第十六条临时供电线路全部采用电缆,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并要求架空敷设(装置区内最大弧垂与基准面距离,不低于2.5米,跨越路面时不低于5.0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在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用电线路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有标记,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
第十七条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电线电缆接头牢固可靠,绝缘包扎要求防水,保持绝缘强度,并且不经受外力。雨天及临时用电设备停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接线,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具有分段保护的功能,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性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条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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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配电箱应统一编号,应有防雨设施,并加锁保护,停用的设备必须断电,锁好开关箱。
第二十二条电气及生产设备、管线、储罐及法兰片间应设置可靠接地,管架上的
物料管线,每隔200米须与管架接通并接地,管线间距小于100mm时,应在每隔20米及管线交叉处设置接地。接地线的接点要用焊接,确实无法焊接的可用螺丝连接,对接地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因施工拆下的接地线,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含插座)。
第二十四条在生产装置及罐区等防爆区内,用电设备严禁使用刀闸开关控制。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使用的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通风处,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施工的照明必须控制相线,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
第二十七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电焊机焊把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
第二十八条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采用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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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凡工作地点狭窄、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及特别潮湿等环境(如金属容器内)的手提式照明必须使用12V安全电压供电,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一、二次电源线均应采用橡皮护套软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间不应有接头,长度不应大于3米,其它防爆场所用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伏。
第三十条在停电设备上工作,应确认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落实安全措施,不得触及其它带电部分。
第三十一条必须带电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要求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先断开电源,采取积极的救护,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三十三条电工工作前应先切断电源并经确认不带电后,方可工作,同时应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合闸”警示牌。停电操作期间需要两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易燃易爆区内不允许接用临时电源和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工作必须时,可安设安全电压的防爆灯具,电线应是橡胶软线,且无接头。
第三十五条严禁用电机盘车,大容量电机连续启动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临时用电结束后,应由电工及时拆除用电设备及线路,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必须保留时,应把线头牢固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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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三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临时用电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或临时用电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反《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临时用电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接到《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5、临时用电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临时用电作业、无证临时用电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电作业。
第三十九条临时用电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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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电监护人的资格。临时用电监护人必须持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急救知识、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临时用电作业监护人。
2、临时用电监护人的职责。临时用电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临时用电监护人在接到《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临时用电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接电作业。当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临时用电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立即停止接电作业。
3、临时用电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接电部位与《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有权制止作业;当作业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四十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临时用电作业施工单位和临时用电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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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用电部位及周围情况。
2、各级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用电等级,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
3、各级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
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电作业。
第四十二条临时用电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用电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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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由电工留档备查/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配送电执行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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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第三条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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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从事属于高处作业的管理。
第五条纳入高处作业管理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章《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第六条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作业证。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八条《高处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填写,指派1名作业负责人和1名监护人,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与监护人和作业所在单位安全员共同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并进行风险分析,将安全措施填入作业证内,经工程所在单位负责人与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
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作业证签批手续后,方准许作业。作业时,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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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严禁由吊车使用吊笼载人或用叉车挑人进行高处作业。
第九条审批权限。
一级高处作业、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和二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审核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经理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处作业。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报公司安保部审核后,报安全副总审批后,方可准许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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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遇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查批准人不在时,应由其上一级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时,包括强台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制定作业方案,经公司安全副总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高处安全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票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第十二条《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第十三条《高处安全作业证》最长有效期3天,1个施工点1张高处作业票。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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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作业时间超过3天,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2、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在下列紧急状态下应执行公司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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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7、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8、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9、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安全带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0、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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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踏板不得有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下端应采取防滑及固定措施,
不能固定的梯子必须有专人扶牢、监护。立梯工作夹角以70~80度为宜,禁止2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2、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220伏~6000伏输电线路1.5米以内严禁作业。
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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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作业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作业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带。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间。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高处作业区域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线或围栏,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的走道、通道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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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
置或向下丢弃。在同一坠落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间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8、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6级风以上和浓雾、雷电、暴雨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9、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根据《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并制定、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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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进行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1、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等攀登。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檩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12、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严禁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13、高温季节进行高处作业,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当气象台发布橙色高温预警时,应尽量避免在午后高温时段进行高处作业,当气象台发布红色高温预警时,不得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14、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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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5、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6、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7、作业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单位(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十七条高处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高处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或高处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高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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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作业证》,停止作业,并根据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高处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高处作业负责人应由高处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作业点所在部位的工段长以上级别的人员担任。
2、高处作业负责人对高处作业负全面责任;作业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高处作业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3、高处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高处作业负责人负责与高处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5、高处作业负责人负责确认作业人员身体情况适合高处作业,负责检查作业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处于完好状态。
6、作业完成后,高处作业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高处作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登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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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症。
2、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前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高处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高处作业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接到《高处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高处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5、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高处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作业、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高处作业。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高处作业监护人的资格。高处作业监护人应由高处作业负责人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急救知识、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高处作业监护人。
2、高处作业监护人的职责。高处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高处作业监护人在接到《高处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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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高处作业。当发现高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高处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高处作业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高处作业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立即停止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作业部位与《高处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时,高处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高处作业;当高处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高处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
2、各级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高处作业等级,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
3、各级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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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4、各级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高处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
方可签字批准高处作业。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高处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高处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高处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高处安全作业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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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作业单位/第三联现场作业人员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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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第二条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所用手势、哨音、旗帜等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信号要明确,禁止喊话或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第三条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均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的吊装作业,须到建设单位(生产车间、部门)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三级吊装作业,由施工单位(起重吊装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公司生产车间、部门)负责人共同确认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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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落实,建设单位(公司生产车间、部门)负责人签发《吊装安全作业证》。二级吊装作业,由施工单位(起重吊装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建设单位(公司生产车间、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经理共同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保卫部经理签发《吊装安全作业证》。一级吊装作业,由施工单位(起重吊装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建设单位(公司生产车间、部门)负责人、安全保卫部经理和安全副总共同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副总签发《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七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起重吊装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填写,指派1名作业负责人(可由主任、副主任、工段长或具有相关吊装经验的班组长担任)和1名监护人,并与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必要条件(与本次作业有关的作业条件前划“√”)和补充安全措施,并进行风险辨识,分别经作业负责人与审批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各级作业审批人签发作业证后,方可准许作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八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是起重吊装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票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严禁随意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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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九章《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作业现场班组。
第十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最长有效期3天,一张《吊装安全作业证》只适用一个作业点。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安保部审查,报安全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1、作业审批人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车辆等相关资料进行确认。
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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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在易燃易爆区域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等阻火设施。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吊装大型设备时,必须在四周划出禁区,封锁相关道路,严禁车辆、人员通行,并在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7、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视线和照明,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安排起重吊装作业。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起重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作业时,也应停止作业。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必须在道路两端设立红灯及安全警示标志牌。
8、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三条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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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2、作业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吊装过程,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在起重机械制动器、安全装置(过荷限制器、滑轮销子)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参加吊装作业的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坚守岗位,应明确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并统一听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禁起重作业多头指挥,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和安全帽。参加吊装作业的人员按GB5082的规定约定好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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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指挥信号不明或指挥错误,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装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9、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严禁在吊臂下逗留或通行。
10、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 11、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2、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3、起重作业的锚点设置和施工是保证起重作业安全的重点,因此,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设置和施工。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5、吊装40吨以上的重物或吊装现场环境复杂的作业,在吊装前必须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指挥人员、技术人员拟出起吊方案,对绳扣索具、锚坑、滑轮、拉绳等进行全面检查,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勘查、论证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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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吊作业用的绳索不得用吊钩及钢丝绳拴绑、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1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吊装作业不得穿越、高压电线的上方,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在厂区主要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安全保卫部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作业。
18、起吊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佩戴作业必须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等),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
19、吊装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现场工作现场环境,重物的形状、体积、重量、起吊方向及位置,然后确定使用的工具,制定起吊方案,严禁起吊超负荷、重物重量不明和埋置物体及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20、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21、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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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2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十四条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作业完毕应将起重臂和吊钩、吊索、吊具收放到规定的位置,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作业结束后,应经作业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吊装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吊装管理制度或吊装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吊装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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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证》,停止作业,并根据违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吊装作业负责人对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吊装作业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吊装作业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吊装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2、吊装作业负责人必须在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吊装作业负责人负责与吊装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4、作业完成后,吊装作业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七条吊装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吊装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吊装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吊装作业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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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吊装作业人员接到《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5、吊装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无证吊装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吊装作业。
第十八条吊装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吊装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吊装作业监护人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吊装作业施工单位和吊装作业所在单位共同指派动火监护人。新项目施工吊装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吊装作业监护人。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吊装作业监护人。
2、吊装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吊装作业监护人负责吊装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吊装作业监护人在接到《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检查吊装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吊装作业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吊装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吊装作业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吊装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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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吊装作业。当发现吊装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吊装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吊装作业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吊装作业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3、吊装作业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吊装作业部位与《吊装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吊装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吊装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吊装作业;当吊装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吊装作业。
第十九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吊装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吊装
作业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吊装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吊装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吊装作业所在部位及周围情况。
2、各级吊装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吊装作业等级,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
3、各级吊装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4、各级吊装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吊装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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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吊装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吊装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吊装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吊装安全作业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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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施工单位/第三联作业现场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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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区域的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了预防抽堵盲板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从事的所有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第二章《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办理
第五条盲板抽堵作业应由专人进行抽加盲板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监护。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1名作业负责人和1名监护人。监护人负责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并与作业所在单位安全员共同制定、落实盲板抽堵作业必要的安全措施,在与本次作业有关的作业条件前划“√”将补充安全措施记入作业证,并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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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经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第六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是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的有效凭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交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第三联交生产车间(分厂)。
第七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得涂改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票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变动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盲板抽堵作业应使用合格的盲板,盲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以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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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选用的盲板要平整、光滑、无裂纹和孔洞,低压盲板必须留有带孔的手柄,以便抽堵起吊及做盲板标志用,高压双凸盲板需用20号钢制作且探伤合格。
第九条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票的管理方式。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由各生产车间维修班保管、使用。
6、盲板抽堵作业必要由专人进行,并设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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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9、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在系统卸压后进行,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1、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2、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13、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4、盲板抽堵作业时,拆卸螺栓应隔一个或两个松一个,并应缓慢进行,确认无气、液体时,方可拆卸其它螺栓。
15、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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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7、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8、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9、作业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盲板抽堵作业所在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十条盲板抽堵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盲板抽堵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盲板抽堵安全管理制度或盲板抽堵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停止作业,并根据违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生产车间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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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第十二条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对盲板抽堵作业负全面责任;盲板抽堵作业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2、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必须在盲板抽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负责与盲板抽堵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4、作业完成后,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三条盲板抽堵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盲板抽堵作业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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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盲板抽堵作业人员接到《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盲板抽堵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5、盲板抽堵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盲板抽堵作业、无证盲板抽堵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十四条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的资格。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应由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应急救援知识、了解动火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
2、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的职责。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
护与检查。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在接到《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检查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盲板抽堵作业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盲板抽堵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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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盲板抽堵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盲板抽堵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立即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部位与《盲板抽堵安全作业
证》不相符合,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盲板抽堵作业;当盲板抽堵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第十五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盲板抽堵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盲
板抽堵作业所在部位及周围情况。
2、各级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盲板抽堵作业等级,检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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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措施。
3、各级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
合本制度的规定。
4、各级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
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盲板抽堵作业。
第十七条盲板抽堵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保存1年。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加盲板□拆除盲板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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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毒窒息和火灾爆炸等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或探入塔、槽、釜、罐、管道、容器以及下水道、井、坑、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等受限空间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公司内生产车间发酵工序的发酵罐日常检维修工作不包括在本制度范围内。
第二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
第四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受限空间作业前,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一名作业负责人和2名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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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与监护人和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共同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必要条件和补充安全措施,并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第七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受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向受限空间作业所属车间提出申请(正常检修发酵罐除外)。
2、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落实作业条件和其它补充措施(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前划“√”,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其它补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车间安全员和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将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填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作业负责人负责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的浓度进行检测、分析。
3、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在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结果填写在受限空间作业票,并签字确认。
4、受限空间作业划分级别。根据受限空间作业设备的危险程度,受限空间作业分为一、二级二类。
(一)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1、进入混合锅、提取调料罐、斩拌罐等带有电源、搅拌等部件的设备内部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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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蒸馏储罐内进行的清罐作业; 3、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二级受限空间作业;
4、一般不安排晚上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确属生产需要时,当日18时到次日7时之间的动火要作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处理。
5、其他有必要视为特级受限空间的作业。 (二)二级受限空间作业:
1、在烘干机(锅)、蒸馏塔等没有搅拌部件但带有运行电源和通有蒸汽管线的设备
内部进行的作业;
2、在管道及电缆沟、管道、下水道、排水沟、水池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其他有必要视为二级受限空间的作业。 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一级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一级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所在单位提前两天提出申请,并编制安全作业方案报安保部。安全副总、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安保部经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安全作业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由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单位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报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安保部经理审查合格后,经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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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二级受限空间作业由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会同车间安全员研究制定方案,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分别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由安保部经理签发《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准许作业。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由安保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车间安全员应到现场监护。
第八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交作业负责人,第三联交监护人,第四联交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第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批准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十条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日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超过12小时,全面停车大型检修期间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要重新检测、分析。《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转借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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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章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安全作业证》。
第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的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作业证或对已填写的安全措施进行选择;
2、作业过程可能的危害包括:毒窒息、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灼烫伤、机械伤害、触电等。
第十三条安全隔离
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设备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并加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牌。
第十四条清洗或置换及作业前的检测、分析。
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可燃气体、氧含量、有毒气体)采样检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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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检测、分析一次。如检测、分析完超过1小时后才进行作业的,必须再次进行检测、分析。如检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作业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检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对盛装过或未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及与其有关联的设备,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检测、化验分析。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蒸煮或置换,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下各部位都要取样,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检测、分析应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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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5%(V%);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V%)。
(4)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第十五条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第十六条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第十四条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
业。
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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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佩戴长管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出现有人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第十七章照明及用电安全。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绝缘良好。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受限空间作业时同时进行动火、登高、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应同时根据相关作业制度规定,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办理安全作业证。
第十八条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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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受限空间设备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指派1名监护人。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检查、清点。
第十九条其它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相关安全知识、作业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
理和救护方法等。
2、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清点、登记,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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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完毕,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检查清点人员、工具、材料,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6、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难度大、劳动强度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7、作业期间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8、在受限空间作业应同遵守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有关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作业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票。
9、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作业、封闭受限空间。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
等工作及活动。 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条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受限空间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受限空间作业有危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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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收回《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停止作业,并根据违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受限空间作业作业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负全面责任;控制作业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受限空间作业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必须在受限空间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与监护人、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
3、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负责与受限空间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4、持经批准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作业的任务、地点、时间与作业证不符的,不得作业。
5、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7、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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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9、作业完成后,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对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作业。
6、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受限空间作业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7、在作业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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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受限空间作业人员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受限空间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9、受限空间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作业、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由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受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和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共同指派作业监护人。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
2、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与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
(2)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在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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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作业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受限空间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随时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
(4)当发现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6)在受限空间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立即停止受限空间作业。
(7)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受限空间作业部位与《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1、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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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前,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相关安全知识、作业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位及周围情况。
2、各级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
3、各级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4、各级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保存于1年。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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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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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动土作业出现安全事故,避免事
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 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以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所有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工程主管部门为基建科。动土作业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基建科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二章《动土安全作业证》办理
第四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填写,基建科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水、电、汽、工艺、设备、工程等)及动土施工区域所属部门进行现场会签,根据施工区域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电缆、埋地电信等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情况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由基建科负责人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五条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制定的安全措施,应填入《动土安全作业证》。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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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大型危险动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将施工作业方案报基建科审批。
第七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等生产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动土作业票。
第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是动土作业的依据,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转借和代签,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第九条《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基建科,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交现场作业人员。
第三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条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十一条动土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指定一名作业负责人。公司基建科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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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在生产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严禁作业过程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在作业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窨井及堵塞消防通道。
3、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应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土石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当发现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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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公司或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项目要经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五条在道路、生产装置区域、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盖板及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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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十六条在施工,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基建科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在管道、下水道、井、池等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内施工应同时严格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
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动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动土开挖过程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动土作业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要尽可能实行人工使用适当工具挖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及隐蔽设施。
第二十条在动土开挖过程,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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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作业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作业所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动土作业涉及动火、断路、登高、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安全作业证。
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三条动土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土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动土管理制度或动土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动土安全作业证》,停止作业,并根据违反《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动土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动土作业负责人对动土作业负全面责任;动土作业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动土作业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动土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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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土作业负责人必须在动土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动土作业负责人负责与动土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4、作业完成后,动土作业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五条动土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土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保卫部和动土作业所在区域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方能入场施工。
2、动土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动土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动土作业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动土作业人员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动土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土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5、动土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动土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动土作业、无证动土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土作业。
第二十六条动土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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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土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动土作业监护人应由动土作业负责人和动土作业所在区域单位负责人各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了解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2、动土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动土作业监护人负责动土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动土作业监护人在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应在动土作业所在区域单位车间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动土作业安全措施,检查动土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土作业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动土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动土作业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动土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动土作业。当发现动土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土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动土作业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动土作业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立即停止动土作业。
3、动土作业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动土作业部位与《动土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土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土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动土作业;当动土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土作业。
第二十七条基建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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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吊装作业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2、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动土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动土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土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土作业所在部位及周围情况。
2、各级动土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
3、各级动土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4、各级动土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动土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土作业。
第二十九条动土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动土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动土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基建科负责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保存于1年。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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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安全作业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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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基建科/第二联申请单位/第三联现场作业人员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断路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预防断路作
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厂区道路交通主干道、次干道、交通支道、车间引道及消防通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三条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无《断路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断路作业。
第四条断路作业工程主管部门为基建科。断路作业施工前,断路申请单位应到基
建科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二章《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第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需要断路的申请车间填写,基建科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生产工艺、工程等)及断路区域所属部门联合进行现场会签,根据施工区域生产等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情况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由基建科负责人签发《断路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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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制定的安全措施,应填入《断路安全作业证》。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七条《断路安全作业证》应指定专人至少于开始作业前1天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等重点区域内最长不超过3天,其它区域不超过7天。一个断路点,一张断路作业票。
第八条《断路安全作业证》是断路作业的依据,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转借和代签,不得擅自变更断路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第九条《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基建科,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交施工单位。
第三章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条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没有《断路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前,申请单位应指定一名作业负责人。公司基建科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作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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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断路作业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生产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护。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办理完《断路安全作业证》并向断路施工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3、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4、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必要时,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7、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件、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三条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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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警示设施,为来往车辆、人员提示绕行线路。
3、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易燃易爆区域设置的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在作业必须按规定着装,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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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3、所有人员不准在断路处休息。
第十六条断路作业涉及动火、断路、登高、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安全作业证。
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十七条断路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断路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断路管理制度或断路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断路安全作业证》,停止作业,并根据违反《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断路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1、断路作业负责人对断路作业负全面责任;断路作业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断路作业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断路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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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断路作业负责人必须在断路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断路作业负责人负责与断路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4、作业完成后,断路作业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断路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外来施工断路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保卫部和断路作业所在区域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方能入场施工。
2、断路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断路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断路作业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断路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断路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5、断路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断路作业、无证断路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断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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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断路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断路作业监护人的资格。断路作业监护人应由断路作业负责人指定一名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了解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2、断路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断路作业监护人负责断路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断路作业监护人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在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车间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断路作业安全措施,检查断路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断路作业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断路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断路作业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断路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断路作业。当发现断路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断路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断路作业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断路作业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立即停止断路作业。
3、断路作业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断路作业部位与《断路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断路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断路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断路作业;当断路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断路作业。
第二十一条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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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申请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断路作业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基建科的职责。
1、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断路作业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2、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断路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断路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断路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断路作业所在部位及周围情况。
2、各级断路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
3、各级断路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4、各级断路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断路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断路作业。
第二十四条断路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断路作业。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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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基建科负责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保存于1年。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断路安全作业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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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基建科/第二联申请单位/第三联作业单位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检维修前、检维修及检维修后的安全管理,加强检维修施工
过程的安全监督,确保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参检人员应不断提高“三不伤害”意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五定”管理,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第四条如生产工艺改变、生产装置发生重大问题时,应立即检修,不得带病运转,但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
第五条公司安保部负责对设备检修作业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设备大、、小修与抢修作业。 第二章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第七条检维修是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分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生产装置正常大检修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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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每五年一次,必须制定大检修计划及安全方案,并严格遵照实施,日常检维修也应落实相应的计划。
第八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严格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检修施工业务。资质由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九条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应成立检修小组,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履行检
修期间安全管理职责及现场监督检查,明确成员分工,检查各种工器具及检修设施,
并对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设备检修档案、台账和记录。
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指派1名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较大项目检修时,作业负责人应由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作业负责人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作业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设备检修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较大项目检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安保部应参加。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应
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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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要求、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
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
手续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生产装置停工要做到“四专”(专人扫线、专人防火、专人负责加盲板、专人分区负责),制定吹扫方案要做到“四净”(塔净、容器净、管线净、地面地沟净),对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处理,经分析合格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检修时不准拆除或移动任何安全设施,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复位。
第十一条根据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检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部门审核。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检修前,设备使用部门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外来施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特别加大教育力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准其参加检修检修前,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相应安全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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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作业过程所使用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十四条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夜间作业时应设警示红灯和充足的照明。
第十五条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检修有关规定,凡因对承包商及外来施工队伍管理不善,要求不严而造成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作为本部门发生的事故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检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作业证制度。
检维修作业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单机检维修作业,一般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大检修或多设备检维修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审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设备使用单位,第二联交检修单位,第三联交检修作业人员。《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是设备检修作业的依据,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转借和代签,不得擅自变更断路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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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盲板抽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同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安全作业证。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移交,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对直接作业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行落实,凡是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作业组,要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检修工具、器械、脚手架、电气焊用具、起重设备、高空作业的安全带等设施要经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的详细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不得随意乱接、乱设,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任何单位使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工器具及检修设施。
第十九条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配电室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或加锁。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第二十条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反应釜、地下槽、下水井等部位)作业,必须选配适用的隔离式呼吸器等特殊防护器材,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蛮干,严防毒窒息事故的发生。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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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第二十一条在检修期间要保证厂区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灭火器材完备好用。停消防水时,原则上停水范围内禁止用火,如确需局部用火,必须落实防火和灭火应急措施。进入检维修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阻火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及坑、井、沟、孔洞等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对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进行检查,将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保证畅通。
第三章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否则,不准进入现场。
第二十六条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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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二十八条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九条检维修过程,严禁随便排放油品、液化气、有毒有害气体及危险化学品残渣,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溶剂洗手、洗刷机具、零件。
第三十条进入容器等受限空间所使用的临时照明,一律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进入特别潮湿受限空间内作业,须使用12伏安全电压。
第三十一条边生产边检修的作业,应明确协调联系人、监督人,杜绝冒险蛮干。在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检修时,要保持与生产岗位操作人员的联系。当发生异常情况,突发泄漏或紧急停车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检修时,应由发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并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一切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四不施工”: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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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四不拆”:设备带压不拆;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拆;设备高温过冷不拆;工具不合格不拆。
第四章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第三十四条检修所用的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对工器具进行清点,不得遗漏在检修现场和设备内。
第三十五条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存储容器、储罐等设备检修后应按规定对其进行试压、试漏或气密性实验。
第三十七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盲板抽堵要按流程图所规定的项目安排专人逐个逐项抽堵,不能遗漏。
第三十八条检维修作业完毕,检维修部门必须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安全检维修情况应记入相关台帐。 第五章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第四十条公司较大项目检修的风险分析由安保部负责,一般检修项目的风险分析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车间安全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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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各检修部门要在大检修前结合检维修项目实际,做好相应作业的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制定出安全检修方案。
第四十二条在施工检维修作业前,施工主管部门针对每个检维修项目和具体的作业内容,选用合适的评价方法(作业危害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等),充分识别并列出作业过程、区域及环境存在危害因素,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作业程序。
第四十三条检维修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火灾爆炸、毒窒息、高处坠落、灼烫、触电及其他伤害等。
第四十四条安排施工任务时,必须将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的结果书面提供给作业方。
第六章职责及权利
第四十五条设备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设备检修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或设备检修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停止作业,并根据违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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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对设备检修作业负全面责任;设备检修作业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设备检修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2、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必须在设备检修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负责与设备检修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4、作业完成后,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四十七条设备检修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设备检修作业人员电焊工、起重工、电工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来施工人员还应持有安保部和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发放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2、设备检修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设备检修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设备检修作业条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设备检修作业人员接到《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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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检修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设备检修作业、无证设备检修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设备检修作业。
第四十八条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的资格。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应由设备检修作业负责人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设备检修作业施工单位和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
2、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的职责。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负责设备检修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在接到《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设备检修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检查设备检修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设备检修作业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设备检修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设备检修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设备检修作业。当发现设备检修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设备检修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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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后方可离开现场。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
底黄字),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立即停止设备检修作业。
3、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设备检修作业部位与《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时,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设备检修作业;当设备检修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设备检修作业。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设备检修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风险分析,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检修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各级设备检修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设备检修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设备检修作业所在部位及周围情况。
2、各级设备检修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
3、各级设备检修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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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设备检修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设备检修作业。
第五十一条设备检修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设备检修作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保存于1年。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第一联设备使用单位/第二联检修单位/第三联检修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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