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一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与方法
第三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第五节 城市更新
第一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一.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忙于发展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一批古建筑及其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
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
1.《雅典宪章》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充分表明文物建筑的保护运动已成为一股很重要的国际力量。
《雅典宪章》写道:
“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真正能代表某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
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
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之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
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
2.《威尼斯宪章》编制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城市的重建,如波兰华沙按历史面貌恢复古城。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的做法,在欧洲影响很大,如德国的波恩、慕尼黑、匈牙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修和恢复。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藉此增强人民的自尊和自信,提高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凝聚力,以致在发扬民族文
化,振兴民族经济中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1935年 1947年 2000年
《威尼斯宪章》编制背景
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是本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新潮流。这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如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之后,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区逐步拓展。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历史街区\"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从地段的构成上看,也不仅限于宫殿、庙宇等重要的纪念性建筑物,而是包括了民居、商店、村落等更广泛的内容。逐渐发展到保护历史街区。
《威尼斯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提出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原则与方法。
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
境分离”。关于保护的宗旨,文件说:“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威尼斯宪章》中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其保护与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
《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3.《内罗毕建议》
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华沙内罗比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Safeguarding)的内涵,即鉴定(Identification)、防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修缮(Restoration)、再生(Renovation),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
文件还明确指出了在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建立,街区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数据与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更广泛的城市或地区联系进行全面的研究。
《内罗毕建议》
这次会议还将世界各国的历史环境问题归纳为以下五个共同观点:
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
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
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
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地传给后人;
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
可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
4.《华盛顿宪章》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法规在总结了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
在其“序言与定义”中指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本宪章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
《华盛顿宪章》
关于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文件指出以下五点:
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
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
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
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
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
提出要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活方面等问题,指出:“要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与历史地区的特征相适应”。
《华盛顿宪章》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华盛顿宪章》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
5.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演进。由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保护各种作为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建筑与环境,再进而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还休戚相关的历史各地区及至整个城市;由保护物质实体发展到非物质形态的城市传统文化——愈加深广、复杂的保护领域。这种历史回归的现象反映出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
二.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始于本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北京大学于1922年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后又设立考古学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1926年中国学者首次考古发掘,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现了与仰韶文化同期的历史遗存。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开始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为迈向其科学化、系统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949年以后,新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
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1950年由政务院颁布《关于文化遗址及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指示》以及《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告示法规、法令。
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文化部。
在中国科学院下设置学术研究机构——考古研究所。
1951年由文化部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名胜古迹管理的职责、权力分担的规定》、《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办法》、《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以及由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指示》建立起有关文物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
国务院于1953年及1956年分别颁布《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导》及《在农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关于文物保护的通知》,加强对遗址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
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调查、登记及博物馆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
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1982年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标志着名城保护制度的初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进入了它的第二个重要发展阶段,即增添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城市保护阶段,主要表现为:
五批共10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继公布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录(2009)
名城保护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日益加强
中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目录(2009)
学术研究机构与监督机构陆续成立
名城保护与管理向法规化与制度化迈进
文物保护制度的调整与深化
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
1. 北京 2. 承德 3. 大同 4. 南京 5.泉州 6.景德镇 7.曲阜 8.洛阳 9.开封 10.苏州 11.扬州 12.杭州 13.绍兴 14.江陵 15.长沙 16.广州 17.桂林 18.成都 19.遵义 20.昆明 21.大理 22.拉萨 23.西安 24.延安
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批准)
1.天津 2.保定 3.平遥 4.呼和浩特 5.沈阳 6.上海 7.镇江 8.常熟 9.徐州 10.淮安 11.宁波 12.歙县 13.寿县 14.亳州 15.福州 16.漳州 17.南昌 18.济南 19.安阳 20.南阳 21.商丘 22.武汉 23.襄樊 24.潮州 25.重庆 26.阆中 27.宜宾 28.自贡 29.镇远 30.丽江 31.日喀则 32.韩城 33.榆林 34.武威 35.张掖 36.敦煌 37.银川 38.喀什 ?
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务院1994年1月4日批准)
1.正定 2.邯郸 3.新绛 4.代县 5.祁县 6.哈尔滨 7.吉林 8.集安 9.衢州 10.临海 11.长汀 12.赣州 13.青岛 14.聊城 15.邹城 16.淄博 17.郑州 18.浚县 19.随州 20.钟祥 21.岳阳 22.肇庆 23.佛山 24.梅州 25.雷州 26.柳州 27.琼山 28.乐山 29.都江堰 30.泸州 31.建水 32.巍山 33.江孜 34.咸阳 35.汉中 36.天水 37.同仁 ? ? ?
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务院1994年1月4日至今)
1.凤凰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录
华北地区13座:北京、天津、邯郸、承德、保定、正定、山海关、呼和浩特、大同、平遥、祁县、新绛、代县
东北地区4座:哈尔滨、沈阳、吉林、集安
华东地区29座:上海、南京、苏州、徐州、扬州、淮安、镇江、常熟、杭州、宁波、绍兴、衢州、临海、亳州、歙县、寿县、福州、泉州、漳州、长汀、济南、青岛、曲阜、邹城、聊城、临淄、南昌、景德镇、赣州
中南地区24座:郑州、洛阳、安阳、开封、南阳、商丘、浚县、武汉、荆州、襄樊、随州、钟祥、长沙、岳阳、凤凰、广州、潮州、佛山、肇庆、雷州、梅州、琼山、柳州、桂林
西北地区13座:西安、汉中、咸阳、延安、榆林、韩城、敦煌、张掖、天水、武威、银川、同仁、喀什
西南地区18座:重庆、成都、自贡、宜宾、泸州、乐山、都江堰、阆中、昆明、大理、建水、巍山、丽江、镇远、遵义、拉萨、日喀则、江孜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是联合国1972年为了保护全世界珍贵的文化自然遗产而设立的一个评审项目。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评定需要有一系列的条件,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最后由世界遗产中心进行终审。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三个类别。
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新华网 (2003-10-18 09:08:5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巴黎10月17日电(记者杨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7日在第32届大会闭幕前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必要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它艺术。 《公约》特别要求对各国和各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并要求建立一个由专家和各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工作。 新当选的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中国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对记者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反映了一个民族和国家对自身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世界认可的程度。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反映今天文明的标志。 根据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精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1979年实施了《世界遗产名录》项目,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物质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却相对滞后。(完)
中国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有: 一、属于文化遗产有21处: 1、明清皇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2、颐和园(北京) 1998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3、长城(北京)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4、天坛(北京) 1998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5、承德避暑山庄(河北承德,包括周围寺庙) 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6、平遥古城(山西平遥) 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7、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北京周口店)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8、丽江古城(云南丽江) 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9、苏州古典园林(江苏苏州) 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0、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陕西西安)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1、大足石刻(重庆大足县) 199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2、武当山古建筑(湖北丹江市) 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3、莫高窟 (甘肃敦煌市沙鸣山)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4、布达拉宫(西藏拉萨) 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5、龙门石窟 (河南省洛阳市) 2000年11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6、孔庙、孔林、孔府(山东曲阜) 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7、明清皇家陵寝 (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十三陵、盛京三陵) 200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8、青城山-都江堰(四川青城山) 200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9、皖南古村落 (安徽西递村) 2000年11月30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20、云冈石窟(山西大同) 2001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21、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吉林集安市、辽宁桓仁县) 2004年7月1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二、世界自然遗产,共4处: 1、九寨沟 (四川南坪县) 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2、黄龙(四川松潘县) 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3、武陵源 (湖南武陵) 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4、三江并流 (云南) 2003年7月2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三江并流”是指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交汇而形成的壮观景象。
三、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共4处: 1、泰山(山东泰安)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2、黄山(湖北省) 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
历史文化遗产。 3、峨眉山-乐山大佛 (四川峨眉山市) 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4、武夷山(福建) 1992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四、文化景观,共1处: 1、庐山(江西九江市) 1996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五、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共2处: 1、 昆曲(江苏昆山) 2001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昆曲产生于元末明初江苏昆山一带,时间上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了
200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宣布了第二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古琴艺术与世界其他27个文化艺术表现形式获此殊荣。
中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目录
长城??
北京颐和园?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泰山风景名胜区?丽江古城?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四川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黄山风景区?甘肃敦煌莫高窟?武夷山?都江堰—青城山北京十三陵三江并流北京故宫?北京天坛?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武陵源风景名胜区?苏州古典园林?西藏拉萨布达拉宫?山西平遥古城?武当山古建筑群?四川黄龙风景名胜区?孔庙、孔府、孔林?重庆大足石刻?峨眉山—乐山大佛?龙门石窟?云冈石窟南京明孝陵
3.重点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1996年6月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建筑学会联合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召开。屯溪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并以建设部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管理综合试点屯溪老街为例探讨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规划的编制、规划的实施、与规划相配套的管理法规的制定、资金筹措等方面的理论与经验。
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给予具体指导。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制度由此建立,虽然其自身的发展与完善却还要经历相当的过程,但它却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构完成,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向着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与方法
一.城市保护的观念与保护原则
保护的范围由文物扩展至历史建筑,乃至于城市,其保护内容与方法是逐渐复杂与深广。
文物——绝对的保持原状的护存
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绝大多数建筑依旧具有使用价值,这就完全不同于文物的保护,保护时所面临的情况就变得复杂了,面临维护与更新的问题。
现代保护的概念已扩大到城市的范围,包括建筑群或街区、地段或区域乃至整个城市。
城市保护的特点
城市是一个活的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的状态,因而是始终处于变化发展的状态之下,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
对于城市而言,保护只是局部,不会也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城市,所以保留什么,改造什么,拆除什么以及如何保留、如何改造、如何新建对于城市保护而言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城市承担着交通、工作、居住和游憩的功能,始终为人提供服务。组成城市的各种建筑及群体,随着时间迁移不断地老化、过时,城市的结构网络及交通的发展是必然面临的问题。那么更新什么,如何更新,何时更新,如何在更新中保护,成为城市保护中的问题。
城市保护的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文物古迹保护
历史地段保护
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持与延续
古城空间格局
古城自然环境
城市建筑风格
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是指对传统建筑或街区的复原或修复及原样保存,以及对城市总体空间结构的保护的方法;从广义上而言还包括对旧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地段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建筑与传统建筑的协调方法、文脉继承、特色保持等问题。
1.文物古迹的保护
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
冻结保护
重建
文物古迹的利用方法
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利用原则
利用方法
(1)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
文物古迹保护是城市保护的基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2处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3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6处
冻结保护
《威尼斯宪章》:
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是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和信息价值
任何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区分,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和历史艺术见证的真实性:即整体性和可识别性原则
罗马大角斗场
重建
历史上一些十分重要的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已被毁,但它们对于地方特征是至关重要的,起着象征性的作用,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有必要重建的
(2)文物古迹的利用方法
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社会方面\\文化方面\\经济方面
利用原则
利用和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威尼斯宪章》第5条特别提到:“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
尽可能按照其原来的功能使用。条件不允许时,至少也应采取使建筑、结构、地段和环境变更最少的使用方案(变更最少原则)。
根据性质区别对待。例如,对主要具有考古价值的建筑,就不应触动建筑结构和改变周围环境;对侧重的是宗教信仰价值,就应当绝对保持该类型的纯粹性并在一定的时候严格限制参观活动;对主要考虑的是建筑的特色及经济价值,就可以在兼存其他方面的同时致力于开发利用。
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应和更好地恢复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生命力相结合。
《内罗毕建议》提出,“在保护和修缮的同时,要采取恢复生命力的行动。”
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建筑。
利用方法
继续它原有的用途和功能
寺庙、宫殿,如杭州林隐寺
作为博物馆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数量最多,也是公认能够发挥最大效益的使用方式
如巴黎罗浮宫博物馆、罗马梵蒂冈博物馆和我国的故宫博物馆
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各种文化、行政机构的办公地
德国乌尔姆市政厅
作为参观旅游的对象
南京明孝陵
对保护等级较低的古迹点,可做旅馆、餐馆、公园及城市小品使用
北京泰和贵宾俱乐部
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
西安大雁塔
杭州灵隐寺
巴黎罗浮宫博物馆
德国乌尔姆市政厅
南京明孝陵
北京泰和贵宾俱乐部
西安大雁塔
2.历史地段的保护
对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来说,除文物古迹外有重点地保存若干历史地段,把它们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此为代表反映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展示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和文化特色是现实可行的做法。这样做可以较少影响旧城更新,减少与城市现代化
建设的矛盾,对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重要意义。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两种类型。两者相比较,文物古迹地段的重要性是根据客观存在的科学价值而决定的,因此非常重视其原貌,当需要复原时,其复原的准确性就成为必要的条件;历史街区的评价相对文物建筑而言,其群体的效果、生活性和市俗性的价值则更为重要。
(1)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建筑、街道、巷弄、公共与半公共空间及其界面、私密和半私密
院落、围墙、门楼、过街楼、牌坊、植物、铺地、河道和水体等构成历史地段风貌特色的物质要素。
非物质要素:社会结构、街区文化等(Siena's Palio Horse Race )
(2)历史地段的总体保护方式
博物馆式保护
冻结保存,将地段的建筑进行复原与修复之后,将从前的生活也一起保存起来,作为供人参观、学习和观光旅游的重要设施。
美国威廉斯堡(Williamsburg)
威廉斯堡是美国独立前的英国殖民政权中心,20世纪初经过全面的整修复原后,现已把整个旧城的历史地段划为保护区,作为生动的美国历史博物馆。旧城的整个地段不大,保持着原有的街道形式与建筑风格,城郊也仍保留着那个世纪的风车磨坊、麦仓等以供参观。
美国威廉斯堡(Williamsburg)
拼贴式保护
针对有价值的古建或民居分布比较零散的城市而言的,其中可迁建的建筑可以按照环境的要求择地集中至一处,新建一个“历史地段”,尤其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改造的地段和历史建筑(包括保存良好的民居),与其被建设的浪潮所吞没或勉强、生硬地与新的建
筑、环境凑在一起,倒不如易地重建。
江西景德镇古代瓷窑作坊区
(3)历史地段的保护方式细化
街区建筑的保护、街道格局的保护、建筑高度与尺度的控制、基础设施的改造、居住人口及居住方式的调整、街区功能及性质的调整
街区建筑的保护
街道格局的保护
建筑高度与尺度的控制
基础设施的改造
居住人口及居住方式的调整
街区功能及性质的调整
街区建筑的保护
绝大多数历史街区中的建筑保护都必须结合居民生活的改善进行,才能保证街区始终保持因人的活动存在而充满真正的内在活力
立面保存
结构保存
局部保存
德国乌尔姆
街道格局的保护
历史街区的内部道路的格局常常具有该地段乃至整个城市的个性。
建筑高度与尺度的控制
从历史看,沿街建筑的高度有不断增高的趋势,新的高大的建筑破坏或取代了历史街区的空间中占统治地位的纪念性或宗教性建筑的统领的作用,另一方面破坏了原有的街道空间的尺度与比例,因此高度的控制是协调历史街区建筑风貌的重要手段。
基础设施的改造
改善保护区的生活基础设施的条件,增加服务设施,保护现代生活的需要,包括供水、供电、排水、垃圾清理、道路修整以及供气或取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时开辟必要的儿童游戏场地、增加绿化等,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使居民可以安居乐业,继续在故居中生活下去、生活得更好。
居住人口及居住方式的调整
减少居住户数,适当调整居民结构。对扬州居住地段以及北京四合院民居的居住情况调查中,发现居民对旧房屋不满的一个原因是居住户数过多,居住面积太小的问题;而对住宅的格局本身,多数是称赞和留恋的。因此要迁走一定的住户以保证居民的居住面积,拆除自建的小屋或构筑物,恢复住宅的本身面目。
内部增加卫生设备,局部适当提高层数,保持粉墙青瓦的传统外貌和规整有序的厅堂格局。
街区功能及性质的调整
历史街区通常存在着设施老化、建筑结构衰败、居住人口流失、社会活动趋于消亡等问题,因此街区功能的振兴和充实是街区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根据历史街区的历史特色以及在城市生活中的功能作用,合理地把握街区的功能与性质。目前国内外街区保护实践中一般有功能保持与功能变更两种方式。
保持并强化街区原有功能
调整与转换街区功能
3.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
名城保护一定要从全城出发,而不能单从名城的几个珍贵的文物或几个地段出发。因为即使划定了文物或地段的保护范围,制定了保护办法,但周围环境变化不受控制,名城的整体风貌特色也就保不住。比如有的城市整体被破坏,有的城市格局全变了,还有许多著名的有价值的标志性建筑或群体成为与周围环境毫无关系的古董。因此,必须采取整体
性和综合性的措施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进行保护与控制:一方面对体现城市传统空间特色的原有因素实施保护,另一方面对影响城市风貌特色的新建因素实施控制与引导,从而达到保护与发展的整体协调。这里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我们将从城市布局、古城格局及城市环境三大方面进行论述。
(1)城市布局调整
开辟新区,逐步拉开城市布局,减轻旧城压力,是当前协调名城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具有战略意义。
里斯本(Lisbon)
开辟新区对古城保护的作用
疏散古城人口,避免超饱和容量对古城历史环境的直接破坏,以及为解决此问题提高新建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对古城整体空间特色的间接性破坏
合理确定古城的主要功能与性质,调整不适宜在古城内发展的用地到新区,减少因此而造成对古城环境及历史建筑的影响,创造条件发挥古城在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势
有利于对古城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更新,提高古城居民居住环境质量
缓解古城交通压力,可以利用古城内道路网密度大的优势来改善路况和交通方式,不必拓宽道路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有利于保护古城的空间尺度
(2)古城格局的保护
城市格局是城市物质空间构成的宏观体现,是城市组成要素和城市风貌特色在宏观整体上的反映。
苏州1949年平面与宋平江府图
北京的旧城格局保护
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水系
保持原有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
保护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格局
北京鸟瞰
保护遥观西山及各重要景点之间的视觉走廊
保护街道对景
注意吸引传统城市色彩特点
北京长安街景
保护并发展传统城市中轴线
北京鸟瞰
北京长安街景
锡耶那的古城格局保护
使城市在不断增长的发展中具有更新的可能,并继续拥有旺盛的生命力
尽量保留那些使锡耶那闻名于世的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结构,使城市免于走向衰亡,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走向未来
(3)城市环境的保护
合肥市总体规划
第三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内罗毕建议》
1976年《内罗毕建议》中提出的“考虑到自古以来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多样化和财富提供确切的见证,保留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保护与城市规划的结合正是保护规划产生的原因和目的。
一.城市规划在名城保护中的作用
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予以落实。
历史文化名城也不可能当做博物馆
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格局和历史环境,通过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筑高度展现文物古迹建筑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
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它们的整体环境不失名城特色。
规划保护范围,制定有关要求、规定及指标,制止建设性破坏
二.名城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名城总体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也包含保护城市优秀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中应包括在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
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保护等。
名城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的关系
名城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宏观决策问题往往是名城保护规划所无法涵盖的内容
城市性质和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建设方针、城市发展方向
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质。
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保护规划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当相应调整或继续肯定保护规划的内容。同时保护规划可反馈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某些重要内容,如:城市发展方向,人口控制与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与空间结构调整,道路交通调整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保护框架的意义就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发展的因素及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为目的的城市空间框架。
保护框架是对城市特色的分析而得出的,由自然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三部分组成。
城市框架既是反映城市自然、人工和人文环境的实体,而保护和强化这些城市空间的组成,为了达到维持或重视历史城市的有代表性的或是有特点的城市景观和风貌,以及反映出能具有的传统特色文化内涵。这就是保护框架的主题。因而在保护规划时要确定这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主题。
周庄古镇的保护框架的主题
主题一:江南典型水乡之镇——以保护周庄古镇“小桥、流水、人家”和恢复整治“周庄八景”为主的自然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明清繁华贸易之镇——以保护各级已公布和待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特色的历史地段或街区,利用和再现历史风貌为主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三:文人雅土寄寓之镇——以保护及再现名人寓居或留连之所,挖掘古镇文化内涵为主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四:民风淳朴之镇——以保护古镇原有街坊格局,体现居民生活情趣,体验民俗生活氛围,弘扬传统艺术文化为主的文化民俗风貌的保护
四.名城保护规划中保护区的确定
文物古迹保护区的划定
历史街区的保护区划定
历史古镇的保护区划定
保护区范围确定的影响因素分析
1.文物古迹保护区的划定
绝对保护区
建设控制区
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
环境协调区
2.历史街区的保护区划定
根据历史街区不同地段的不同特征进行划分,并制定相应的整治要求、整治方式,是保护工作得以顺利进展的关键,现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几个层次,提出各自不同要求。
苏州平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的划定
平江历史街区位于苏州古城东北角,是目前苏州古城内保存较为完整、具有典型苏州传统格局、水乡风貌特色和文物古迹相对集中的、以居住为主的街区,它是保护苏州古城风貌的重要地区之一。
该历史街区反映了明清历史时期的特征,有较完善的历史环境、事件,保护强调外部整体环境风貌,内容上,不仅要保护物质形体,还要保护历史文化内涵,如民风民俗、传统商业、手工业;空间上,不仅要保护历史街区本身,还要保护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景观环境,以及绿化、水体等划定保护范围。
历史街区等级划分
第一级:沿街沿河风貌保护地段
第二级:平江历史街区
第三级:平江历史风貌保护区
第一级:沿街沿河风貌保护地段
一纵四横,五条河路两侧一至两进范围内地带。保护范围面积为8.68公顷。这类地区基本的保护原则是:普遍保护沿街沿河风貌,保护整体空间环境,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普遍保护沿街沿河风貌,以沿街沿河为平江历史街区重点保护地段,严格控制沿街沿河的建设活动,尽量保持原有的建筑形式和风貌,并对不符合风貌要求的违章乱搭建的建筑和设施以及一些物件整治和清理。
保护整体空间环境,以沿街沿河室外空间环境为重点,保护历史街区室外环境设施,包括桥、栏杆、河驳岸、水埠、船鼻子、古井、铺地和古树名木绿化等。整治和清理不符合风貌要求的设施,特别注意其空间环境的传统氛围的保护。
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改善居民室内设施,在满足风貌要求的前提下,使居民室内设施现代化,重点为居民的卫生环境设施。解决居民的卫生设施和保护区的污水排放和处理,确保河水的洁净。
第二级:平江历史街区
指平江街区内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沿河沿路建筑,古宅院、庙、观、祠堂、园林等,这一级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范围面积为23.83公顷。这类地区风貌已有一定程度的损坏,部分民居已修建或改建,但该地区传统街巷和民居相对较为集中、连片,其中许多属历史保护建筑。
这类地区的保护整治有着两个层面的要求。从风貌层面上讲,首先要求恢复原有立面风格(包括第五立面——屋顶的形式),其次要注意与14处文物、古建筑风貌的协调;从生活设施改善层面讲,要注意改善民居的内部环境以求适应现代化的生活要求,同时还须注意通过协调、维持其原有生活氛围和旧的邻里关系。
第三级:平江历史风貌保护区
这一级保护区包含了整个平江街区。保护范围面积为42.94公顷。
平江街区内既有具有传统水乡民居的特色地区,又有与历史街区特色不相符的地区,对历史街区的风貌有极大的影响,如振亚丝织厂、染织二厂等工厂及仓库,同时又有一定的规模,对于这类地区逐步通过功能置换重新开发,要求其在建筑形式、风格上与原有风貌相协调,功能上应与历史街区的文化性质相吻合。
3.历史古镇的保护区划定(周庄古镇)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
古镇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绝对保护区)
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他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在必须的情况下,对其外貌、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布局、内部装修、损坏部分的整修应严格依据原址原样修复,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并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2)二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各种修建需在城镇建设部门及文管会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批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其建设内部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
(3)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
内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旧建筑,除必须搬迁及拆除的之外,近期都应改造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应搬迁和拆除。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
(4)古镇保护区(区域控制区)
在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其建筑形式要求在不破坏古镇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新建筑应鼓励低层,街坊内部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周庄古镇区高度控制规划”执行,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设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该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审核后方能进行。
4.保护区范围确定的影响因素分析
视线分析
正常人的眼睛视力距离50—100m,观察个体建筑的清晰度距离为300m。
噪声环境分析
按保护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准干道穿越,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也排除大型卡车的通行,所以按最低要求,距重点保护点100m,噪声50—54dB较合适,依此分析,50m,
100m,300m为从噪声干扰出发的三个等级的划分保护范围。
文物安全保护要求
绝对保护的国家级、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规定,其周围要划出50m的保护范围,不得有易燃、有害气体及性质不相符的建筑及设施。
高耸建筑物观赏要求分析
观赏距离为建筑物高的2倍为最佳,视角为27度角时为最好。
五.历史文化名城中建筑高度的控制
保护范围内的高度控制的确定依据两个方面:
是根据保护规划总体要求,及名城现状的具体情况及大范围内名城的空间轮廓的要求,提出几个高度的空间层次。
北京根据传统历史和具体现实条件,提出了建筑高度控制的总体方案:以故宫、皇城为中心,分层次控制建筑高度。旧城要保护平缓开阔的空间格局,由内向外逐步提高建筑层数。并根据对古都风貌保护的不同要求,将旧城划分为五类高度控制区,即平房控制区、9m、12m、18m和30m控制区。
是通视线分析,它满足了各个保护对象对周围环境的要求,使景区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苏州古城的高度控制
绝对保护的建筑群与园林周围的建筑高度控制
一级高度控制为3m,二级为6m,三级保护为9m
古塔等高耸建筑物周围的高度控制
一级高度控制为3m,二级为6m,三级保护为9m
大型古建筑的周围环境高度控制
名城特色景观视廊高度控制
名城特色街巷河道两侧高度控制
高度控制规划图
将各个古迹、建筑点的保护范围上要求的高度控制,以及各点之间的视廊控制,以及传统街巷、河道两侧的高度控制都统一地规划在城市用地图上。再依据名城保护总体要求,对保护地段(区)的高度层次控制都综合地规划在全城用地图上,两项叠加并集,成全城的高度控制图。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专门的保
护规划,名城保护规划由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化、文物部门负责编制,编制保护规划的依据是国家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以及批准的城市规划总体纲要。
1994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总结各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对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及成果作了具体规定,为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修订以及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了依据。
1.保护规划的编制深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2.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3.保护规划的基础资料收集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城市特有的传统文物、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4.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机构
我国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城市总体的一部分或单独按审批程序审批。根据1993年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召开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名城审批机构为:
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其余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概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落实需要通过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管理、资金等多方面与之相配合的保护制度。世界各国保护实践证明,城市保护工作中获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护制度的完善。尽管各国的保护体系各不相同,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通常都包含有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制度这三项基本内容,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等。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示意图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
中国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制度
1.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示意图
(1)文物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2)历史文化保护区
根据1986年、1997年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可以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具备以下特征:
要有真实的保存着历史信息的遗存(物质实体);
要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即该地段的风貌是统一的,并能反映某历史时期某一民族及某个地方的鲜明特色;
要有一定的规模,在视野所及的范围内风貌基本一致,没有严重的视觉干扰。
(3)历史文化名城
不但要看重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域的。作为历史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西安城市空间模式
西安城市空间模式
2.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
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都适用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文物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与文件
1982年《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指示的通知》
1983年《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
1986年《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通知》
1994年《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通知》
1994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的相关文件
1997年《转发〈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中国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制度
对于文保单位的保护与修缮,首先区别等级,按级别立项申报所需经费,分别由国家、省或市县批准。但国家只提供所需经费的一部分,大部分保护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
地方政府根据每年财政收入状况,从城市维护费中提出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具
体有三方面的资金渠道,即城市基本建设筹集的资金、房地产部门的房屋维修费和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拨款。
有些文物单位是自筹资金,如企事业单位及宗教文物单位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来源
为了迁移保护区内对景观有损害或有污染的工厂等,国家提供必要的土地
结合旧城改造,在地区改建过程中划出专项费用用于地区保护
对于提供旅游观光事业的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地方政府从其旅游事业收入中提取相应的经费及补助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部分城市在财政上实行每年从本城市上年工商利润中提成的办法,以增加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对名城保护中特别重要或意义重大的项目,国家财政给予临时性的资金补助
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为名城保护中的重要项目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补助。以国家资金的重点投入,带动地方、集体、个人的多渠道资金配合
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及保护管理制度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制度
1.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及保护管理制度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古迹保护、登录建筑(Listed Building)、保护区(Conservation Area)的发展阶段和历程。
1882年《古迹保护法》
1947年《城乡规划法》与1967年《城市文明法》
1969年《住宅法》
(1)登录建筑的选定和保护管理
登录建筑的选定标准
选为法定保护的古建筑称之为登录建筑,由国务大臣将这些建筑编成一个目录,定义为“有特殊建筑艺术或历史价值,其特征和面貌值得保存的建筑物”。
建筑艺术特征:优秀设计、装饰、工艺的范例,以及是否是典型的建筑形式、技术和规划类型的范例;
历史特征:能够反映国家社会、经济、文化或军事史的重要侧面,以及与名人、大事
有关的建筑;
群体价值:具有建筑艺术或历史完整性的建筑群或规划范例,如广场、平台或协调的布局;
年代及稀有程度:一个建筑的年代愈久远,现存的例子就愈少,因而更有可能被选定。这包括现存的1700年以前的所有建筑遗址,1700—1840年之间的大部分建筑,1840-1914年之间有一定价值的建筑,以及少数现代优秀的代表建筑。
登录建筑的保护管理
登录建筑的拆毁、改建与扩建
为得到拆毁、改建、扩建的许可证,业主必须向地方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作决定前告知公众。如果属于拆毁的申请,地方规划当局要通知有权介入法律程序的5个全国性古迹保护团体。在21天以内地方规划当局进行检查并听取公众意见,然后将开始对申请作出决定。如允许拆毁,必须留有一个月时间让皇家古迹委员会对该建筑进行纪录。
登录建筑的修缮
地方规划当局发出“修缮通知”给业主或建筑使用者,对未执行修缮工作的建筑进行收购。
违章处罚
任何未经同意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拆毁、改建与扩建等行为均属刑事犯罪。
上诉停工2~6个月
(2)保护区的选定和保护管理
保护区的选定及范围划分
保护区的概念于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Civic Amenity Act)首次引入立法范围,该法令要求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区,即“其特点或外观值得保护或予以强调的、具有特别的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区”;同时国家有权超越地方政府,直接把任何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列为保护区。发展到现在,英国共有保护区7500多处。
保护范围的划分要根据所在地段的具体情况,原则是有利于保护该区的特点和完整性,即着重考虑地段的整体效果,而不局限于单幢建筑。
在一个古城镇中确定保护区,可能出现三种(以上)的情况:
一个以上的保护区互相关联,有主有次
整个城镇就是一个完整的保护区
保护区分为若干互不关联的独立地段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1974年《城乡文明法修正案》中对保护区的管理有如下规定:
◆ 对在保护区内的未列建筑的拆毁加以控制;
◆ 国务大臣将亲自决定保护区;
◆ 任何人要砍倒、去冠、修剪、拔根或者损坏保护区内超过76.2毫米(3吋)直径的树木,必须在6周以前通知地方规划当局,以便拟定具体的保护办法;
◆ 国务大臣将指定地方规划当局编制保护区改进计划,并提交地方公众会议上讨论通过;
◆ 国务大臣将制定特别条款以控制保护区内的广告。
此外,地方政府在划定保护区的同时,还要向公众提交一份当地特色的说明书以及应保护的范围图。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保护区内建筑的拆除、改建及新建
◆ 任何个人或集团要改建或拆除区内的建筑物都须在6个月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
◆ 成立由当地居民以及商业、历史、市政和公共社团的代表组成的保护区咨询委员会。
保护区内建筑的修缮
◆ 保护区内建筑物的维修经费由业主负担50%
违章处罚
(3)历史古城的选定和保护管理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以登录建筑和保护区为主要内容的,不太强调历史古城,至今只有巴斯(Bath)、契切斯特(Chichester)、切斯特(Chester)和约克(York)四座进行重点保护的历史古城。
英国历史古城及其他古城的保护管理仍旧是以登录建筑及保护区的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由相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同样的管理程序。
(4)保护官员制度
英国的保护官员制度是于1971年设立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协调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同公众之间的矛盾,沟通法律概念、政策文本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他们作为受雇于地方政府专门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的专职官员,负责向政府和公众就历史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专门的意见。目前英格兰已有保护官员600多人,对这种官员的资格审查是有严格要求的,他们之中有建筑师、设计师和城市规划师,其中大多数都拥有专业硕士证书。英格兰的46个郡一般都再分成8个区,每个区都有自己的保护官员。
保护官员的职能虽因各地情况不同而难于作统一的规定,但要求大体一致,可概括为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规划与管理、调查与登记、咨询与顾问、宣传与教育等五个方面。
(5)保护团体与公众参与
在英国历史遗产的保护并非只是建筑及规划的专业工作,众多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使之成为社会文明的一部分。从1877年莫利斯创建第一个古建保护团体发展至今,各种全国性及地方性保护组织已数目繁多,仅1975年登记的就有1250个。他们收集和征求有关专家以及公众的意见,从另一个侧面督促和协助历史环境的保护。这些民间团体在不同的方面与不同的程度发挥着他们的积极作用。
全国性组织
半官方机构
全国性文化团体
2.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
3.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制度
保护资金来源
国家与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是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
英国政府为历史遗产保护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资金数额相当可观,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配合,辅助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以及个人的多方合作。
保护资金的运转
古建筑委员会是保护资金授予与政策制定的主要授权机构之一。
地方政府逐渐成为国家保护资金的地方代管者。
三.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
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及保护制度的发展
1.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概述
法律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资金保障制度
(1)法律制度
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主要年事表
在国家法律中,1966年的《古都保存法》与1975年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最具代表性,加上各地方自治体在《城市规划法》基础上制定的城市景观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构成一个严密的多层次、多构造的法律体系。
1871年(明治4年)5月,太政宫接受了大学(现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这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
化遗产保护案。
1897年(明治30年),日本在大规模普查的基础上,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古社寺保护法》的提出,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 19世纪末,就已经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这部产生于100多年前的法律已经基本上具备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基本内容。
1919年(大正8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问世。这部法规是在1874年(明治7年)颁布的《古坟发现时的呈报制度》、《人民私有地内发现古坟等的呈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部关于古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的保护法规。当时这两部法规主要强调了古坟发掘之前的事前申报制度。
《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由内务大臣指定,但在紧急情况 下也可由地方长官进行临时性假指定;
(二)对指定对象进行改造或进行会影响到指定对象现状保护的施工时,必须事先征得地方长官同意;
(三)要为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对遗址、景观进行整体保护。
(四)内务大臣可指定地方团体协助政府进行文化遗址与自然景观的保护。
从1920年(大正9年)开始,一直到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由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共1580处,其中部分名胜古迹都是在推土机的推铲
下抢救和保护下来的。该法“在紧急情况下,地方长官可对文物进行临时性假指定”的法律条文,在抢救濒危遗产的过程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出土文物保护方面,1899年(明治32年)曾颁布过一部《遗失物法》。该法律条文规定:在无法判断失主的情况下,出土物应归国家所有。上交后的文物,属石器时代的由东京帝国大学保存,古坟及其他时代的则由宫内省保存。同时向发现者支付与文物价值同等数量的金额。
《国宝保存法》是日本政府1929年(昭和4年)颁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
该法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在将原来“需要特别保护的建筑物及具有国宝资格的文物”统称为“国宝”的同时,将“国宝”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了国家、团体及个人所藏宝物,而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寺庙建筑及庙宇所藏宝物。
(二)国宝的输出与转让必须经过文部大臣许可。
(三)除对宝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外,在对宝物进行改动之前,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四)收藏不是保存文物的惟一目的,在保存好文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文物的活用,应该通过展示的方法,发挥文物的价值。
《国宝保存法》公布后,很快便收到了成效,登录国宝的数量大幅攀升,文物流失的情况也得到了初步扼制。
《重要美术品保存法》是一部临时性法典,它制定于1933年(昭和8年),其基本内
容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美术品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态度。该法律规定:历史上或美术史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如需出口或转让,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提出申请而未获得批准的文物,亦需在一年之内,交予国家对其进行是否具有国宝资格的最终认定。
《文化财保护法》出台后,该法律条文被自动废止,但依据此法律条文被认定的美术品的资格认证仍具有法律效力。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仅2个月后,一度因战争而停息的文化财指定工作又得以重新恢复。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针对战后文物流失问题,对文物现状进行紧急调查并补办确认手续。同时,从1948年(昭和23年)开始,制定了为期5年的文物修复计划。这个5年计划,为后来的文物修复工作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1950年(昭和25年)4月,《文化财保护法》正式提交文部委员会讨论,同年5月,《文化财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 8月开始实施。
《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典。它是在以往诸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全面性、系统性超过了以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任何一部。此外,为迎合新的需求,这部法典还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一)保护范围的拓展。在《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之前,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只局限于传统建筑、美术工艺品、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等四个方面。《文化财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将无形文化财、地下文物一并列入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从而形成大文化财理念。后来的事实表明,这个理念的提出具有世界意义,它为人们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传统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开了一代先河。
(二)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的设置。《文化财保护法》规定,为推进文化财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文部省之外另设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以负责文化财的全面保护。这个委员会实际上是由原在文部省、国立博物馆等有关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下设事务局,负责文化财保护方面的日常工作。
(三)确定了文化财保护工作中中央与地方彼此协作的行政体制。以往日本对文化财的保护工作主要由文部省负责,有时难免鞭长莫及。该法律在明确地方公共团体在保护与活用文化财工作中具体任务的同时,也提出了国家与地方协同共管的文化财保护与管理体制。国家有权委任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进行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文化财也被分为国家指定文化财,县指定文化财和市町指定文化财三种。从而改变了原来由国家一包到底的做法。这些文化财虽然最终需国家指定,但这种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文化财所有者及全体国民一起保护的做法,还是充分反映出了日本社会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全民意识。(四)国家指定制度的修订。
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将文化财明确地分为国宝与重要文化财,将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分为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和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两个等级,并制定出国宝与特别古迹天然纪念物的优先保护原则。但是,在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方面,虽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资助方式,但在具体的指定制度上并没有完全落实。
1954年(昭和29年),经过三年试运行,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保护法》又进行了一次较大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重要文化财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在以往法律中,文化财的所有者就是管理者。但这次新修改的法律中明文规定,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外,文化财原则上由文化财所有者保存,但如果所有者保护不利,则可指定地方公共团体或其他法人作为法定管理团体
代管,当然在代管的同时,管理团体也有责任和义务代替所有者负责文化财的维修和展示。
(二)该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指定无形文化财。但因为无形文化财具有“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为使其存在具体化,最终决定将无形文化财的体现者――该项技术的保有者一并列入文化财而加以确认。此外,就重要无形文化财中价值较高者进行田野调查,并以田野报告的方式将该遗产生产的历史与现状、传承方式等等,全面而科学地记录下来。后来,作为一种制度,对无形文化财的田野记录在日本一直被坚持了下来。
(三) 民俗资料保护制度的提出。民俗资料作为文化财的一种,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如人们也可以将民俗资料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种。但日本还是将它从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的体系中分离了出来。对于有形民俗文化财,他们制定出指定重要民俗文化财制度,在有形民俗文化财的管理、修理及公开展示等方面,也采取了和重要文化财大致相同的运作方式。而对于那些无形民俗资料的保护,则是选出其中价值较高者,以田野报告的方式将它们记录下来。
(四)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公共团体参与地方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可行性。当时,在一些地区,参与文化财指定工作,已经成为许多地方公共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修改的法律条文中,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并鼓励他们参与文化财的保护工作。
(五) 在这次法律条文的修改中,对于那些随意改造文物的行为,设立了文物复原令。随意破坏文物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至于那些恶意毁坏文物者将会受到法律的更为严厉的惩罚。并设定了文物所在地施工前的提前申报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中也可以使我们看到,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扩大了
文化财的保护范围,在原有有形文化财、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及地下文物等等,使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遗产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护,这在全世界来讲也是最全面的。其次,在原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化了文化财的管理体制:在强调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绝对权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公共团体在保护、活用传统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并赋予给他们以更大的权力,从而调动了地方参与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还加大了执法力度,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968年(昭和43年)6月,日本文化厅成立,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正式停止工作,原来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指定及指定解除的权限也自动移交给了文部大臣,而其他权限则自动移交给了文化厅长官。同时新设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为文部大臣或文化厅长官提供咨询,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的机能在这里得到了延续。
扩大遗产地的保护范畴,强化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挥地方公共团体的作用等重要议题便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74年(昭和 49年)5月,众议院文教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开始了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其最主要的成果,便是1975年(昭和50年)5月新版《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
在1975年(昭和50年)版《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民俗文化财的范畴进行了新的设定,将原来包括民俗资料在内的衣食住、生产习俗、信仰、年中行事等民俗事项统称为“无形文化财”,而将其中的服饰、器具、房屋等物件,统称为“有形文化财”。文部大臣有权指定这些有形及无形文化财。而对无形文化财记录对象的选定则由文化厅长官完成。
新版法规的另一重要改动,就是对传统建筑群落的整体保护。这种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对一间一座传统住房的保护,而是对它们和周边环境实施一体性保护。这一点与法国对
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貌似神合。
对文化财保存技术的保护,也写入新法。并认为对于传统文化遗产保存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技术、技能,也应列入保护范围,具体选定工作由文部大臣完成。同时增设了对传统技术传承者或传承群体的认定。对于选定的保存技术,要有对该技术的完整记录,并对该项技术的传承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国家将对该技术的传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该技术的顺利传承。
自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来,这项法律已经取代了以往所有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一直沿用至今。这期间,《文化财保护法》虽然也时有改动,但自1975年(昭和50年)的那次重要改动之后,其基本框架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将所有类型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写入法律,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在世界上恐怕也是惟一的。这种系统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法律明确将国家指定的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其具体所指如下:
有形文化财: 有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典籍、古代文书、考古资料及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资料等有形文化载体。
无形文化财: 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因为无形文化财所具有的“无形”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时也常常将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但他们本身并不叫“无形文化财”。同理,在指认文物时,具有一定传统工
艺技能的文物修复家也常常被一并指认。
民俗文化财: 民俗文化财又分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种。其中的无形民俗文化财是指与衣食住、生产民俗、信仰、岁时年节等有关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艺能。而在无形民俗文化财中被使用的种种物品本身,则被指认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如能体现出日本国民生活样式的服装、生活器具、生产工具、家具及民居等等都可称为有形民俗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原则是被指定的民俗事项确能帮助我们理解日本国民生活的变迁史。因此,并非所有民俗事项都能列入民俗文化财的指定范畴。
纪念物:是指在历史及学术上具有较高认识价值的贝冢(古人吃贝类而堆积起来的贝壳遗迹)、古墓、都市遗址、城堡遗址、老宅,在艺术或观赏上具有较高价值的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脉以及其他名胜古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含生息地、繁殖地及迁徙地)、植物(含原生地)以及地质矿物(含特异自然现象的发生地)也被列入纪念物范畴。也就是说,纪念物既包括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
传统建筑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边环境连为一体的、可作为历史景观的传统建筑群落。
从日本历史上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评价中可以看出,日本社会对传统文化遗产一直是给予相当高的评价的,在日本,人们将传统文化遗产统称之为“文化财”,即所谓“文化财富”;对于那些创造重要文化财的艺人们更是尊重有加,统称之为“人间国宝”。这些命名的提出,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那些向为社会所忽略的民间艺人也由此获得了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这种无形的激励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传统文化的传承。这一点对后来者乃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曾给予过相当大的影响。如韩国、中国学界便纷纷效仿日本,将传统文化遗产简称“文化财”;2003年在巴黎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显然也是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基础上为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订的特别条款。从日本的经验中,人们对于传统文化遗产有了一个更为全面、更为透彻的认识,同时也更为深刻地理解了“人”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重要性。
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主要年事表
(2)行政管理制度
在日本,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主要由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组织机构体系负责。
日本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还设立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与监督,为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的参谋,使行政与学术有效地结合起来。如城市规划地方审议会、城市美观风致审议会、市町村传统建筑保存审议会等。以京都设立的与历史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京都市美观风致审议会”为例。它于1970年成立,是京都法定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委员20人,组成成员有城市建设专家,土木建筑专家,历史学、文学、土木学大学教授,国立美术馆馆长,民间建筑师协会会长,还有美术家、造型艺术专家,此外还有经济界人士。
(3)资金保障制度
日本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金、贷款和公用事业费为主。补助金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专门用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拨款,是保护事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日本文化厅的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和文化艺术活动及设施建设两个方面。各地区的文物保护补助金中,约50%来自国家,其余部分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分担。除政府直接拨款
外,保护费用还可以通过担保贷款的形式由银行提供,并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利息补助。日本还通过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的方式将所得收益用于保护事业,当然这需要事先获得国家许可。
另外,日本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与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的固定资产税、遗产税及城市规划税等税收实行免税。
2.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及保护制度的发展
文物保护与《文物保护法》
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保存制度
古都保护与《古都保存法》
城市风貌特色保护与“城市景观条例”
(1)文物保护与《文物保护法》
1950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第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国家立法,它确立了日本文物保护制度的最初体系,设立了文物保护委员会,确立了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协作体制,对文物的保护以及产权的补偿实施保障与调整,并引进了无形文物这个新概念。在此之后《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54年第一次修改中明确了地方公共保护团体的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并增加了对国家指定文物以外的文物保护活动给予奖励的内容;1968年第二次修改设立文化厅,作为文物保护的中央行政管理机构;1975年第三次修改创立了“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保护制度,将“传统建造物群”作为文化
财产列入文物保护范畴,形成现行的日本文物保护体系。
文物的分类
有形文物:有价值的物质遗存,分为建筑物与美术工艺品
无形文物: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
民俗文物:民间和世俗的物质和精神遗存
纪念物:历史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等
传统建筑群: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2)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保存制度
1975年《文物保护法》的修改首次引入了民俗文物和重要传统建造物群的概念,并建立了独具特色的“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制度”,开始把城镇、村落的保护问题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与其他文物保护制度不同,它不是由国家进行直接指定。它是在以市町村地方政府为主体并且同当地居民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保护条例,然后由国家根据市町村的申请选定该地区之全部或一部分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这种由下至上、居民与地方、中央政府共同参与的保护制度使保护工作卓见成效。此外,该法规还详细规定了保护区的申报、选定、废除,保护区内修景、复原、新建等建设活动,建筑色彩、高度、外观变更及修缮标准,建筑搬迁、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的施工影响,地
方保护条例的制定、修改、废除等,法规的操作性很强。
据该法规,截止1997年12月止,已有47个地区被日本文化厅指定为日本国家级的重要保护地区,相当一部分具有日本传统的历史地区由此得到有效的保护。可以说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制度已成为目前日本历史环境保护体系中的基本核心。
保存地区保存工作程序
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保护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工作程序,依次包括了保存对策调查、保存条例制定、保存地区划定、保存规划编制及重要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选定5项主要内容。
保存对策调查
保存条例制定
保存地区划定
保存规划编制
重要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选定
保存地区保护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
对于大多数保存地区来说用于街区建筑的修理、修景的费用是由国家、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的,通常的作法是规定补助金额占所需修理费的比例及上限额度。以秋田县角馆町
角馆保存地区为例,保护补助金费用的50%由国家承担,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25%;用于保存地区每幢建筑主屋的修理费用的80%由政府提供补助,上限额度为700万日元;用于建筑主屋修景费用的70%由政府提供,上限额度为300万日元。
(3)古都保护与《古都保存法》
1960年制定了《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措施法》即《古都保存法》,该法规首次引入了“历史风土”这一概念,所谓历史风土即指在日本历史上有意义的建构筑物、遗址等,它们与其周围的自然环境成为一体,并具体体现形成古都传统文化与地理风貌的区域。
《古都保存法》的建立标志着日本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由“点”向“面”的保护迈出一步;其次,促使保护与城市规划走向结合,编制历史风土保存地区规划;规划控制成为地区保护的重要手段,保存地区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同时《古都保存法》的制定也带动了其他城市的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领域内制定各类保护区的保护条例与规划。
(4)城市风貌特色保护与“城市景观条例”
《文物保护法》及《古都保存法》对保护区的保护是以立面、外观和整体景观的保护修缮和调整为核心内容的,对现代生活要求所提出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的改善并未触及。居民生活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约束,实际生活得不到多少改善,这已成为保护立法体系中的明显缺陷。为此日本政府在1977年曾以国土厅提供的国土整顿量为基础,由建筑省和文化厅共同研究该问题,在1980年修改的《城市规划法》和《建筑基准法》中提出“地区规划”的概念,旨在把区域性历史环境保护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由此,文物保护与城市规划的结合开始成为日本保护立法发展的主要方向。
地区规划
地区规划是指从建筑形态、公共设施等的配置来看,形成符合各区域特性的优美环境及街区的保护计划。这是在许多居民参与下制定的城镇地区设施配置、规模、建筑用途、容积率、墙壁位置、设计构思和设计意图、色彩、外结构等多方面的限制措施。但是,要在较大的范围内符合多数居民的意见是很难的事。同时,没有由于缺乏具体的鼓励和诱导措施,因此地方规划的执行主要依靠居民的自觉意识。
市街地景观保全条例
1982年政府实施“土地利用规制缓和”政策,把大量的国有土地卖给民间,增强了民间开发活力,居民及私有开发公司成为城市建设的主体。随之也带来了与地方规划相矛盾、相对立的建设增多的现象,城市景观面临失去特色的威胁。地方政府针对这一情况,陆续加快了与城市景观相关联的条例制定。历史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与城市规划中城市景观规划充分融合而成“市街地景观保全条例”。
高山市是较早制定市街地景观保全条例的城镇,在条例中把市街地景观定义为“本市具有历史性的建筑物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体现本市的传统与文化,以及其形成的状况。”并把保存之做为目的。同样,京都市市街地景观条例中,也以历史景观与现代建筑相融合为目标,实施全面综合的保全措施。1978年神户市都市景观条例中,把注重神户城市地位、建造优美都市景观作为景观诱导政策,并对很多城市产生了影响。
城市景观条例的特征
历史景观的保护与城市景观规划的融合
在很多城市景观条例中,重视城市共有的各种景观,并且符合各地区特征。
建筑的开发指导与景观规划融合
在城市开发中,保全稀少的遗产,是产生具有地域个性的城市的手段之一。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渐对在城市建设中单纯追求企业利润的经营姿态、对不考虑历史背景现状的建筑基本法、以及都市计划的目标产生了疑问。于是在城市规划中加入了形成视觉感受的“景观规划”的内容,由“景观”来统一城市建造的方向。
地区性景观条例的制定
除去以市町村地方政府制定的城市景观条例外,“都道府县’’地区性景观条例的制定也在逐渐增加。大多都道府县景观条例,以地区指定和大规模建造行为的申报为中心,来诱导开发行为。条例除了对已经制定条例的市町村地域适用外,对没有制定条例的市町村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四.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比较
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结合自身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管理体制等各方面情况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英国及日本的保护制度
英国及日本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以立法为核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体系的形成、发展及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以相应法律的制定为标志的,法律基本原则的连贯性与内容的不断深化与调整是保护事业成功的基础;
二是保护内容的形成及确立、保护管理的运行程序、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资金的来源、乃至监督咨询机构以及民间团体、公众个人的参与方式等等涉及保护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最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
另外,公众参与已成为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重要特点。它渗透到保护制度的方方面面,使得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和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使得民间自发的保护意识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实现为具体的保护参与。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不同于英国与日本,并不是一段公众运动与法律的颁布相交替的历史,而是专家不断地呼吁和政府批示,因此基本上是以自上而下的单向行政管理制度为保护制度的核心,而相应的法律与资金保障体系则很不完善。另一方面,长久以来公众历史保护意识的淡漠造成城市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也是保护工作的不利因素。
第五节 城市更新
一.城市更新的历史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一些大城市中心地区的人口和工业出现了向郊区迁移的
趋势。原来的中心区开始“衰落”——税收下降,房屋和设施失修,就业岗位减少,经济萧条,社会治安和生活环境趋于恶化。面对这种整体性的城市问题,西方许多国家纷纷兴起了一场城市更新运动。
1.现代城市更新趋向
早先的城市更新受“形体决定论”思想的影响。此时城市规划理论将田园城市运动与Le Corbusier倡导的国际主义学说杂糅在一起,在推崇区划(Zoning)的同时,贬低了高密度、小尺度街坊和开放空间的混合使用,从而破坏了城市的多样性。
许多学者提出进行不间断的小规模改建,保持城市的多样性的理论。70年代,规划理论界开始摆脱Jacobs对城市表象景观的市民式的抨击,进入了针对这些表象之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本质的深入的分析和批判,关注在规划过程中通过过程机制保证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尤其是弱势团体的利益。同时,许多国家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并逐渐获得共识,即城市更新不可能唯一趋向物质转变,它必须涵盖更广泛的社会改良和经济复苏,必须更多地注重政策制定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问题。此外,越来越多的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城市的复杂性以及现代城市规划的简单化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与论述。他们殊途同归,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对传统的渐进式规划和小规模改建方式表示了极大关注。
2.美国的城市更新
中心城市的衰落
更新的失败与成功
更新政策的制定
(1)中心城市的衰落
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大城市的中心地区出现了人口和就业向郊区大量迁移的现象。在1950-1975年间,美国12个最大的城市的市区人口除洛杉矶外,平均减少了9.6%,而郊区人口平均增长20.7%,结果,12个城市总人口中,市区人口的比重由61.3%下降为31.8%,而郊区人口则从38.7%,上升到68.2%。
(2)更新的失败与成功
1950s-1960s,注重物质性再开发和贫民窟清理的大规模城市更新
居民迁移或失所
小型商业一蹶不振
社会结构破坏
社会矛盾激化
1960s,直接补助平民住宅的兴建,提出改善城市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物质环境的规划
为70年代新政策的出台起铺垫
(3)更新政策的制定
到70年代,在美国各大城市出现了一种新运动倾向,它以“邻里复兴(Neighborhood Revitalization)”取代“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其实质是强调社区内部自发的“自愿式更新(Incumbent Upgrading)”,既给衰败的邻里输入新鲜血液,又可避免原有居民被迫外迁造成的冲突,同时还可强化社区结构的有机性。总之,这种方式避免了由外来者完全取代式、占领式的更新所引起的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具有更切实的复苏邻里的含义。
《住房和社区发展法》
1974年《住房和社区发展法》(HCDA)的颁布,宣告了始于1949年《住宅法》的城市更新计划的结束,成为美国现代城市更新运动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此过去那种规划目标狭窄、内容单一并侧重于清除重建的城市更新被规划目标更为广泛、内容更为丰富的社区发展计划所取代。
具体的城市更新政策建议
资本的鼓励。包括计划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发展银行,以吸引资金投向衰退地区
劳动力的鼓励。公共项目工作和就业税信贷(employment tax credit)是该建议的核心。预计用大约5亿美元创造约6万个工作机会
直接援助。有些直接援助的形式是明显的。对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数的城市的直接援助是免除部分现时上交的款额。此外,对有关联的项目给予小额援助,使其获得新的活力。
联邦政府的协调。建议在内阁一级的“内部机构协调委员会”,将联邦政府的设施和采
购合同引入衰落地区。同时,为了达到协调目的,还建议发展有助于城镇建设的联邦项目。
具体规划目标与原则
由于政府政策的转向,规划师们逐渐转向社会及公共政策的研究,更注重将实质环境的改善规划融人更为广泛的社区复兴的社会经济规划,更强调对现存都市邻里结构的保护和改善,而且更加关注公众意见,走向了更全面、更系统、更切实和更有效的邻里更新规划。其具体规划目标与原则主要包括:
根据迫切需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其社区发展的各种计划和项目,都从社区居民的迫切需要出发,而且还与社区和有关方面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相适应;
社区发展强调社区成员的主导作用,鼓励公众的积极参与;
与本社区邻里及其居民固有的文化、风尚和习惯相结合;
社区发展工作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同时不断增加社区凝聚力。其规划内容也极为广泛,涉及经济增长的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社会福利的提高,贫困地区的复兴,城市设计目标的推进,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与就业、预防犯罪、反吸毒与酗酒、文化娱乐和廉价住宅建设等各方面。
3.中国城市更新现状及特征
中国城市更新现状
经济效益成为关键
投资渠道多元化
决策多元化、利益多元化
规划控制趋向法治化、系统化
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历史遗留问题的延伸和发展
土地配置低效率日益突出
住宅拥挤和房屋破旧仍十分严重
基础设施滞后和不足与日俱增
历史风貌和景色丧失有所加重
转化调适过程中面临的矛盾
居住搬迁不当带来社区解体
开发过密带来居住环境恶化
容量过高带来基础设施超负荷
工厂迁移不当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活不便
二.城市更新的基础理论
城市在一个地域空间内,聚集着众多的人和物。但城市决不是人、住宅、工厂、学校等物质的简单混合。城市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以自然环境为依托的,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社会联系极为紧密的,按其自身规律不断运转的有机整体。作为老城区,由于年代久远,经过长年累月的历时性变迁,其结构形态往往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现状特征。
1.旧城结构形态的基本构成
城市结构形态则是指城市空间内各显性和隐性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及其在社会多系统综合作用下,产生的可变动的机体表现形式。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人类居住活动与自然因素、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
总体而言,完整意义上的城市结构形态应是由物质结构形态和社会结构形态组成。物质结构形态主要是以城市各有形要素的空间存在、布置和使用方式为内容,是结构形态中相对显性的内容。它包括实体结构形态和功能结构形态两方面内容。社会结构形态主要指城市区域内人口、文化水准、职业差异、经济水平差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等内容,是结构形态中相对隐性的内容。它主要包括人际关系、价值观念和社会组织三个层面。社会文化对社会结构形态的形成起决定作用,但这种作用是通过主体的生活方式来具体实现的。
(1)旧城物质结构形态的构成
城市格局
街巷构成
院落构成
城市格局
城市格局一般是指城市组成要素的总的布局,不同的城市由于地形、地貌、当地自然条件,以及人文方面的原因,往往形成独具特色的格局。
线型模式
中心集结模式
格网模式
街巷构成
街巷是一个或多个围合空间的线性展开,它为土地的分配提供了框架,是通往各个个体单元的通道,同时也构成了聚落的公共活动空间。
街巷走向 传统旧城的街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标志物
街巷连续 旧城街巷立面形象在多样变化中体现出统一连续
街巷空间层次
街巷节点
院落构成
院的原型
原型,是由社会文化影响形成的基本结构,是较稳定的空间图式。传统民居的分院原型,是宗法伦理观念、风水观念的综合体。
院的拓展
传统旧城的院群是以血缘亲疏来划分组团和区域的。家是组团和区域的基本构成单元,一个宗族组团是始祖繁衍下来的若干家庭住宅的结合体。北京的每组四合院左右相接形成居住单元,与整个城市东西胡同和南北街的格局相吻合,从街、胡同、庭院到厅堂形成一个有层次的过渡空间。
(2)旧城物质社会形态的构成
方法论上的最大错误是试图通过生命之外的其它东西来解释生命,把生命简化成非生命的东西。
——M·博斯凯(法国哲学家)
由于旧城中充满浓郁的生活气息、亲切和睦的邻里关系以及富有较强凝聚力的社会网
络,使旧城在居民心中产生了物质条件难以比拟的魅力,从而得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2.城市发展与老化衰退
城市随时代变迁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得日益丰富。
工业革命以前,城市作为礼仪、军事、政治和商业中心。
工业革命以后,经济在城市发展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1)城市的发展演变
继承与延续
变异与更新
中断与衰退
(2)城市的老化衰退
物质性衰退
房屋结构和设施超过使用年限
功能性衰退
城市超负荷运转,整体机能下降
结构性衰退
城市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变迁
3.城市更新与历史延续
形态的延续
风格的连续
摹仿
抽象
意象的连续
环境意象的保留
环境意象的延续
空间的连续
积极城市空间的创造
城市空间连续性与完整性的创造
城市更新与历史延续
结构的连续
结构的整体连续
旧城格局的保护与延续
传统街区的保护与再生
结构的局部连续
尺度、形态、形式、类比、色彩、质地
城市更新与历史延续
生活环境内涵的延续
社会组织结构的延续
社会网络的保存与延续
三.城市更新的类型模式
维护
整治
重建与再开发
维护--北京故宫维护
整治--南京老城环境整治
整治--南京1912街区整治
重建与再开发--南京新街口地区开发
美国的文物保护理念
与圣玛丽古城相似的是新墨西哥州的阿科玛族居地(ocoma Pveblo)。该处属于印第安人保留地,全部由自己的政府(首脑自称总统)管理。这里不少地方从12世纪中叶起就有人居住,其中不少住宅和教堂有着明显的墨西哥(受欧洲基督教影响)和原住民族文化融合的特点。这也是当地历史的重要组成内容。政府还规定,当地新建的公建、住宅必须与传统一致、即外形是厚墙、平顶、小门窗的仿土木结构的统一形式。现存的历史建筑质量很差,但为了保存历史,都仍保留着原状。其中有一处名为\"天城\"(Sky City)的族居点(普韦布洛),位于一座孤立的石山顶上,原有600多户居民,建筑已经过几代人的更新,但大部分仍保留着旧时的格局和式样,还有一座是建于17世纪中叶的附有修道院和学校的教堂,当初这里颇为繁华,只是由于生存条件太差(只靠下雨积水供应生活),现在仅剩下10户居民,只在旅游旺季时才有一些居民上山出售工艺品。印第安人为了保存自
己的历史,力图通过旅游激活这里的古迹,现在不仅修通了上山车道,而且正大兴土木,\"再创作\"一批当初式样的仿古建筑,前景如何,尚难预料。
第3种是严格保护纪念性、标志性建筑和历史街区(drstrict)。这是一些现代化建设很快的大城市中保存历史的主要方法。例如首都华盛顿,在1791年完成规划后开始建设,但在1814年英军入侵时许多重要建筑被毁(第一代白宫即在其中),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又陆续建造了大量古典式公共建筑,但在主要街道上还留存着一些早期的房屋。其中大多是低层的维多利亚殖民地的式样。对于这些建筑,特别是地处白宫周边等重要地段,与主体建筑很不谐调的历史遗存,保留或是拆除。争论颇大,但最终绝大多数被保留下来,经过修复、更新,成为历史的见证。近年来华盛顿市内引人注意的工程就是修复这些临街的小楼。如白宫北面西侧沿街的一排小楼,就在高大的办公楼前完好地保存着。布莱尔宾馆(Blair House)是一座三层小楼,因为-直是总统接待贵宾的宾馆,又称为\"总统的贵宾宾馆\"(president's Guest House),尽管外表很不起眼,但为了保存历史,也完整地保留在原地。
洛杉矾\"普韦布洛\"原是18世纪80年代西班牙、墨西哥和土著人共居的一个社区。到了19世纪中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城市中心街区。区内40多栋建筑中有27栋是历史建筑,有火车站、救火队、剧场、商店。豪宅等。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成了一个杂乱无章的墨西哥市场,历史建筑日渐衰败。经过公私共同努力,在1953-1958年由市政府全部收购了这批建筑,以\"洛杉矾普韦布洛历史遗址\"(EI Peblode Los Angeles Historic Monument)的名称全部保存。对其中重要的历史建筑,全面修复、更新后有些继续保持原功能,如联合火车站(Union Station);有些作为博物馆开放参观;有些仍作为商业建筑,但都是焕然一新,目的就是让人看到当时的历史。
第4种是使用修复、更新、重建(包括迁建重组)等手段,全面\"恢复\"一个城镇,从
而保存一段历史。最著名的当属弗吉尼亚州的安那波利斯(Annapolis)和威廉斯堡(Willamsburg),前者建于1694年,是继前述圣玛丽城之后的第二个殖民地首府,后者则是兴起于18世纪初的第三个首府。安那波利斯是一座充满活力的旅游城市。在城中,几座原有的教堂、议会和其它一些重要历史建筑经过精心修整,保存了历史原状:一些失去原状的重要纪念性建筑(如华盛顿曾主持过会议的市政厅),重新修建起来;又将城中的古老建筑集中搬迁到一条商业街上,有的是整幢搬来,有的是搬一个立面,有的只是搬一段檐日或一个门廓,组合成一条古老街道;对于其它大量私人住宅,则严格限制更新,老宅要翻建,必须小于规定的尺度,而且要符合当地的传统\"法式\"(Order)。当地政府的这些做法,颇有\"开倒车\"的味道,致使在这座城市里真古迹和复制品很难区别,但确实也能吸引游人领略殖民时期的城市风采。但是房子能复古,生活却只能前进,所以这个城市也面临着交通拥挤,商品雷同,旧房空置,居民烦燥这类古城保护中世界性的难题。相比之下,威廉斯堡问题就比较简单一些,该城自1780年迁都以后便日渐衰落。19世纪末,石油巨子洛克菲勒买下这块面积达173英亩的旧城土地的99%以上(只有一户不愿出售),对旧城整体保护。1926年开始编制规划,全面修复,同时建造博物馆、研究所、技术学校,专为保存古城服务,经过几十年的整修建设,这里已成为美国最受欢迎的旅游热点之一。这座城市事实上就是一座博物馆,所以不存在居民生活的问题,所有建筑,除了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以外,就是购物、餐饮、游览、休息的场所。至于城中的文物建筑,除了教堂、市政厅和少量住宅、商店是经过修复的原物以外,85%以上的建筑都是重建的复制品,有些是在原址重建,但也有不少是\"再创造\"出来的仿古新建筑。
保存历史的理念也指导着城市新建筑的风格。最有意味的就是新墨西哥州的圣塔菲城(Santa Fe)。这是一座阳光灿烂、花树充盈,艺术品集中的旅游城市,也是一处欧洲、墨西哥、土著文化交融汇合的人文景观。城中心有一座原总督官署,经过修复作为博物馆使用。以它为中心的市场广场和若干小街还保持着旧城市格局。另外还有几座19世纪欧洲古典形式的教堂和公共建筑。除此之外,几乎是清一色的墨西哥土著风格;其特征是黄土
墙、平屋顶、小塔楼、窄门窗、木阳台,墙面凸凹不平,轮廓单调平缓,原夹市政当局有硬性规定,凡是在保护区内的新建筑,不管是酒店、图书馆、商场,还是居民住宅、小餐饮店,一律要设计成这种外观。他们说,传统的建筑形式是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的象征,保存历史就必须把这种建筑形式永远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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