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行)
(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促进本市
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
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以下简
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
技术和能
、
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
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
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 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 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 新 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 但职业分类 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
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 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 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 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
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鼓励
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
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
按权限负责民办
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定期发布民办
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 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 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 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 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 种)
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 开发。
(四) 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 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
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负责对民 (工
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 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 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 抄送同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
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 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举、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社会组织应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应当视出资比 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 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 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 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 称一致。
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 (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
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 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 准。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格式要求见附件
2) 一份;
(二)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 三份;
(三)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北京市民办(见附件3)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上级
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
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
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 理
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 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 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
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拟具
出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