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石材幕墙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筑高度m,建筑长度m,结构类型框剪。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
承包范围:①—⑨轴正立面的全部石材幕墙工程,其中包括主体结构后置埋件的施工;幕墙全部金属框架、紧固件的施工及防腐处理;石材面板的加工制作、搬运及安装;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施工。石材幕墙的设计施工图由施工单位提供(含计算书、施工方案各一份),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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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3年 月 日
四、工程质量
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质量: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验收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和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一经确定有不合格问题,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合格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施工用电由承包方安装电表以实计算,所用电费由承包方承担。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工程量约m2),除有设计变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金 额:(大写)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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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每平方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支付:承包方人员和主材(槽钢、角铁)进场后,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5%;石材安装50%后支付总价款35%;石材幕墙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25%;剩余5%留作质量保修金,待1年保修期满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积做好施工中各方关系的协调,为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发包人随时有权过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情况并实施全过程监控。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②、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竣工交验后,由发包人负责;
③、承包人随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
七、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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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材产品必须按双方确认的样品及材料表确定的厚度供货,其他材料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材料表确定的规格型号进货。
2、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合格证、试验报告及有关厂家资料,报发包人检查验收签字,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场,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工程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或承包方出具联系单,发包方工地代表认可签字,发生的费用按合同确定的单价增减。没有合同单价参照的,按市价增减。变更工程量计量原则:按投标报价约定相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原则执行。
九、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文明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有交底、有检查、有落实;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可靠,不留事故隐患;要科学组织施工、科学打孔,埋设后置件不能破坏主体结构,要确保主体结构安全。
如发生人员及设备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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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验收报告。
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如在验收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20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在15天内支付结算款。
十一、违约和争议
违约: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总价3‰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并承担返工全部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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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
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工程正立面的全部石材幕墙工程。
2、质量保修期:1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计算。
3、质量责任:
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5天内派专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③、对于涉及幕墙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积极防范措施,联系和配合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双方约定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预留5%质量保修金,质保保修期满时,如未出现质量事故,予以全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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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生效
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存档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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