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1. 非法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2.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和醇基燃料。
3.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
4.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业。
5. 对非专用气瓶、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法改装气瓶进行充装作业。
6.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
8. 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9. 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10.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11.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12. 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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