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标准
设备/材料应按本规格书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及加工。若在设计和加工中应用的某项标准或规范在本规格书中没有规定,则投标单位应详细说明其所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该标准或规范的完整中文原件给施工方。只有当其采用的标准和规范是国际公认的、惯用的,且等于或优于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时,此标准或规范才可能为施工方所接受。本技术规格书中使用的标准如下: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762《电气设备额定电流》
GB1980《电气设备额定频率》
IEC-185《电流互感器》
IEC-186《电压互感器》
GB156《额定电压》
GB4025《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
IEC-298《额定电压1kV~72.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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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1-87《低压开关成套设备》
GB4942.2《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404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4026《电气接线端子的识别和用字母数字符号标志界限端子的通则》
2. 投标范围
2.1 投标单位须提供清单上列明的设备及附件、备件。并负责运输、指导安装和调试。
2.2 投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在其过去承接的工程中使用过的技术成熟的产品,不允许使用未成熟的或新研制开发的产品。
2.3 投标单位须说明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产集成过程中,所采用的主要元器件、设备等的名称及制造厂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3. 附件、备件和消耗品
3.1 投标单位须提供保证设备在质保期内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消耗品等,在投标书中列出清单,提供名称、用途和制造厂,其价格含在总价中。
3.2 投标单位还须保证,在保修期满后二年内以优惠价格提供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附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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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工具和消耗品等。在投标书中列出清单,标明名称、单价和总价。其费用在投标书中明列,但不包括在总价中。
4. 检验与测试
4.1 法定(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将按国家有关法规或条例及本标书所采用的标准中列入监察条款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监督检验。设备的制造和使用必须置于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监督下。
4.2 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和制造完工后,应按本标书中所提出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各项具体的检验和试验,提出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便施工方工程师进行监理。
4.3 制造单位在取得授权的检验机构确认设备质量符合本标书规定标准和图样要求后,须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并提交施工方。
4.4 招标单位有权对产品进行发货前的检验,中标单位应提前通知招标单位,邀请招标单位技术人员到制造厂检查制造工艺、原材料质量和产品质量(至少2次,交通费用由中标单位提供)。并参加产品出厂试验(但不作为最终验收),检查合格产品才允许出厂。
4.5 设备及附件(包括安装所需的一切零部件及专用工具)、备件的开箱检验,应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30天内在施工方现场完成。检验人员由招标单位、监理人员和投标单位代表组成。
5.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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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厂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包括漏电保护器的100%漏电模拟实验并保证合格,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直到设备正常运行,其费用由投标商负担,费用单列,计入投标总价。
5.2 厂家应无条件提供全部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特殊工具,润滑剂和易损件,并配有专用仪器仪表。
5.3 生产厂家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设计制作操作性和功能等方面的情况。
5.4 设备安装完毕,应在施工方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试运行前的测试,以证明其可以进行试运行。
5.5 试运行应在施工方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内容如下:
(1) 进行设备的所有功能性运行;
(2) 运行和检测安全装置。
6. 验收
6.1 当生产厂家所供设备运抵现场后30天内,须由生产厂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五方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厂家所供设备的外观和数量进行检验和核实。同时厂家还应提交一份完整的(包括单台设备和整套系统)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作为施工方的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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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施工方才向生产厂家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1) 生产厂家已提供了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货物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2) 货物符合规格书中的规定,性能满足要求。
(3) 性能试验和系统试运行中出现的所有缺陷已经改正至施工方满意。
7. 技术资料
7.1 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随设备免费提供以下资料:
7.1.1 随机资料包括:(加盖中标单位红章)
(1)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四套);
(2)安装技术说明(四套);
(3)操作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四套);
(4)附件、备件明细表(四套);
(5)出厂前的各种检验和试验记录(四套);
(6)原材料、外购零部件的分析报告及检验合格证(包括授权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四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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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供用户使用的必备资料。
7.2 除非特别指明,本标书所涉及的一切图纸,技术资料的量度标称值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3 为培训目的,施工方有权复制这些资料而不另付费用。
8. 公差
8.1 所有公差按GB1800-79的规定执行。
8.2 除非特别制定,此系统中使用的数量值均为标称值。
8.3 生产厂家应考虑到所有可能的公差值与安装部件的移动和互连系统的位置差量,以决定应采用合适的安装位置差量值。在任何现场施工开始前,生产厂家应对其安装和与其它系统的连接施工方案报请买主审查。
9. 防火与安全
9.1 所有设备和材料及设计安装方案必须考虑到防火阻燃性能,做到低烟无毒。
9.2 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充分考虑到操作人员及相关服务对象的安全因素,预防各种意外事故发生。生产厂家应避免设备出现尖锐顶角、毛刺、开口等问题。
二、技术条件及要求:
2.1低压配电柜技术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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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技术标准IEC439
2.1.2制造标准GBT251
2.1.3验收标准GB50303
2.2使用环境
2.2.1户内:环境温度:-5℃~40℃,日温差<20℃。
2.2.2户外:环境温度:-15℃~40℃,日温差<20℃。
2.2.3环境湿度:相对湿度<90%(20℃)。
2.3运行环境
2.3.1电压:380V±10 %
2.3.2工作频率50HZ±0.5 %
2.3.3保护系统TN-S
2.4加工要求
2.4.1所有配电箱(柜)均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置,每台箱(柜),均单独设置零线(N)、保护地线(PE)汇流排,汇流排采用镀锡铜排,地线端子螺丝必须采用内六角螺丝,端子排和螺丝要与开关和箱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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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线相匹配,端子设置应便于施工方接线。配电箱需留出操作空间。
2.4.2主开关至分开关容量大于100A的,要用铜汇流排作为接线端子,接线端子(铜排)除压线部位其它外露部分要用热缩管保护,部分小开关可采用散线,但使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4.3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不应使用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一根,不得超过两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个导线不得接在同一个端子上。
2.3.4电度表必须采用供电局入网认可的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计量表品牌。中标单位保证能加工出符合海淀供电公司规定的表箱,因为表箱型式等原因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中标单位负责。
2.4.5箱(柜)门上有元器件的必须有可靠接地,接地线不允许串接,每条地线要从接地端子分别引至箱体和箱门,箱门接地必须采用镀锡编织铜线,并在箱门作固定卡固定地线(接地端子宜设置在有合页门侧边)。电表箱内所有附件及配线都需要由中标单位安装到位。
2.4.6箱(柜)门的接地线应采用≥10mm2,铜编织软线,并搪锡。
2.4.7接地的连续性要求小于0.01欧姆。
2.4.8配电箱(柜)固定开关的龙骨与箱体固定时,应采用八爪垫片,保证整体接地的可靠性。
2.4.9箱(柜)内二次回路配线时,多股铜线应刷锡。有线鼻子的多股铜线也必须刷锡,不分导线,直径大小及线鼻子的形式。
2.4.10暗装箱体要求在箱体背面右下角及左上角焊接地热镀锌扁钢,扁钢规格为40*4,长度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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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体不小于80mm。
2.4.11暗装箱箱体背后焊有钢板网。
2.4.12一次线与二次线不能压接在同一端子上,二次线端子不能用开口鼻子压接。
2.4.11暗装配电箱体与贴脸要有可调性。
2.4.12配电箱(柜)尺寸小于600mm的应采用不小于1.5mm厚的冷轧钢板,大于600mm的箱(柜)应采用不小于2mm的冷轧钢板,所有柜底增加板厚不小于2mm的隔板,所有钢板应采用武钢、首钢、宝钢或鞍钢生产的优质冷轧钢板并且提供钢板生产厂家的材质报告。
2.4.13为安全起见,经常直接用手操作开关配电箱(不含按钮在箱门上配电箱)及照明配电箱,采用带二层板的型式,二层板采用冷板喷塑,厚度1.5mm。
2.4.14每台箱(柜)出厂时箱内要贴好系统图和控制原理图,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箱门内的系统图和原理图要求塑封保护,并贴牢固,同时再提供两套不过塑的原理图。
2.4.15配电箱(柜)的各回路标识,应与施工人员配合贴好,在工程验收之前对应接好各回路,贴好回路标识 ,(标识要求不干胶形式,按位置提供)。
2.4.16配电箱(柜)门上应贴塑料膜保护。
2.4.17箱体和柜体要求喷塑处理,颜色提供色卡,由业主选定。
2.4.18所有落地配电柜需加工10#槽钢底座与配电柜配套、槽钢与柜体固定螺栓采用不小于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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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固定不少于4处,槽钢与地面固定预留4处M12螺栓孔、槽钢底座颜色同柜体。
2.3.19带二层板的箱柜,二层板的明锁或开启销子应结实耐用,不得采用塑料制品。
2.4.20配电箱、柜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进场,暗装配电箱先送箱体,根据安装进度分批进箱芯及箱面板(箱体、箱芯及面板必须配套且应编号,如出现不符现象,厂家无条件更换)。配电箱及箱内配电盘具体进场时间由中标单位与各总包协商,但需要做好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2.4.21本工程中标后,单独与厂家技术交底,中标后首先提供箱体大样图及箱\\柜体尺寸、二次配线原理图及元器件布置图(图纸3份且提供电子版)并且提供样箱,提供暗装箱体外观尺寸,待甲方、监理、设计、有关供电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大批生产。光力柜顶板开孔事宜,由中标单位与各总包协商。
2.4.22招标方提供招标数量清单,该清单仅做为参考,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图纸要求依据清单顺序填写。如数量与参考清单数量不符,请将不符部分在清单后面列出,并进行标注及简单说明。投标方应以招标方提供的招标图纸和洽商变更内的实际数量为准,如有漏报的箱柜,中标后招标方不予增加合同价款,以后再出的变更按实计数量调整,但所增价款需经招标方确认。投标方如对招标的范围还有不清的地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询问。
2.4.23设计系统图中凡与消防、漏电火灾报警、弱电有关的配电箱(柜)应与设计部门及相应的施工单位共同确定,预留单独加接线端子。投标单位中标后,应与弱电专业、消防专业沟通按其提出的接口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进行配置。
2.4.24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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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件选用
2.5.1元器件选用:元器件、断路器的品牌、各项技术指标应按招标图纸中的要求,不得降低标准。各种断路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应按招标图纸中的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2.5.2车库: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开关应与投标报价内容一致。箱内配线需暗配。
2.5.3箱/柜内指示灯、转换开关、按钮开关、继电器等小型电器元件及未做要求的辅件,均选用ABB产品。
2.5.4所有配电箱、柜门锁应同一型号(选用金属材质)。
2.5.5箱(柜)内配线要求采用国产知名品牌(国标),档次低者招标单位不予接受。
2.5.6每台配电箱柜,投标单位必须有元器件配置清单,并标明品牌、规格、型号、单价及产地 。(否则按废标处理)。
2.5.7 层电表箱内电度表选用品牌(由供电局提供品牌)。
2.5.8 EPS电源采用国产优质品牌,15KW,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
2.5.8.1 EPS技术及参数要求先进、成熟、可靠,结构合理,便于安装及维修。装置内所有元器件及材料具有阻燃或不然特性。
2.5.8.2 EPS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小于I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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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 设备切换时间不大于0.1s,噪音不大于50db。整机综合效率大于等于90%。
2.5.9 所有的浪涌保护器均为4P,对应开关也为4P。
2.6投标清单内为报价的元器件一律按免费提供处理。
2.7厂家需在最短时间内根据图纸情况给出配电箱的大小。
2.8配电箱进厂必须配有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否则拒绝接受,配电箱进厂时会进行随机开箱检查,如有不合格现象立即退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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