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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4年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03 来源:乌哈旅游
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4

年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现已颁发。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定[2004]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4年江苏省计价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

工程计价表》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适用于无锡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依据;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应按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四、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规定的内容编制。

五、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上述1、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除合同约定外,综合单价不得因政策性调整或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六、不可竞争费包括: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安全生产监督费4、建筑管理费5、劳动保险费6、税金等。

上述费用在工程招投标及发承包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或让利。七、相关费用的计取标准 (一)措施性费用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取标准(%) 基本费率 获市级获省级文明专业 计算基础 文明工工地再增加 地增加 建筑工程 专构件吊装 业制作兼打桩 分打预制桩 包 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 单独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2.5 0.6 1.5 1.5 0.4 分部分项工程费 1.5 1.5 1.0 1.0 2 0.3 0.3 0.5 0.2 0.2 0.5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核定制度。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在《江苏省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手册》中的基本费率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增加的措施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

承包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文明工地评定结果,列入工程结算中。

2、 材料二次搬运费 序号 专业 1 建山上工程 筑汽车不能进入的小工街小巷、无材料堆放分部分项工程费 程 场地的工程 2

计算基础 计取标准(%) 2 1 安装工程 1 (二)、规费

1、 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的计取标准

工程定额测定专业 计算基础 费% 建筑、装 分部分项工0.1 饰、安装 程费+措施项市政 目费+其他项0.1 目费 2、 劳动保险费的计取标准

专业 计算基础 工程定额测定安全生产监督建筑管理0.06 0.2 0.06 0.4 费% 费% 安全生产监督建筑管理费% 建筑、装 分部分项工饰、安装 程费+措施项0.1 目费+其他项目费 费% 费% 0.06 0.4 (三)、税金仍按我市现行税率(3.44%)计取,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八、 单独装饰工程的包工不包料、点工工资按40元/工日、35元/工日计取。

九、 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工程项目的类别和工期,由清单编制单位按照2004

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计价表的规定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以及苏建定(2000)28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的通知》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明确,如遇特殊工程,由建设方到造价处核定。 十、 执行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苏省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十一、执行时间:

1、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2004年7月1日前开工在建和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计价规定执行。

2、 我市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办法暂不作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无锡市建设局造价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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