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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

时间:2024-04-21 来源:乌哈旅游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0年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第八章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责任............................................................4 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的内部收集及管理程序........................7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1 保密管理..................................................................................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

第二节 内幕信息管理…………………………. ….……..…….……..14 第三节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15

责任追究制度..........................................................................16 附 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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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

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原则

(一)持续原则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可能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开---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正---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保持客观中立;

公平---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主动自愿原则

公司除按照法定或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尽量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五)通俗易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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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且部分条款适用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拟投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披露内容和格式应严格遵守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二)公司应于每年8月30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的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原则上无需审计,但如公司决定派发半年度股利或拟在下半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半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的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披露当年的第一和第三季度的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与分立公告、回购股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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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分配公告以及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发布的临时公告等。

第七条

凡属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凡属有助于平

息公司证券造市或操纵的信息,凡属可能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凡属可能影响证券持有人利益的信息,凡属涉及证券持有人公平待遇的信息,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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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对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敏感信息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责任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指定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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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

(一)有权以公司名义实施信息披露的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以及经上述人等特别授权的人士。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实施信息披露。

(二)董事会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在信息披露中准确地履行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各项原则,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履行披露义务及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

(一)监事会及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及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或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敏感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在信息披露中准确履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示的各项原则,配合董事会秘书作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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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总监应及时就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以及各部门

(一)各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的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有义务将本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上报至公司总部。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主任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提供中介、顾问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为公司提供中介、顾问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以及向上述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顾问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负有对所了解的本公司一切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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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的内部收集及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含子公司实质控制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时, 或已报告或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履行报告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应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对日常性关联交易,由各子公司于上一年度末将预计发生额统一上报;若日常性关联交易发生额将要超出预计额度或新增关联交易未在预计范围内的,则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该交易发生前上报。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关联销售、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2)对非日常性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该交易发生前上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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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或各子公司在发生以下事项时(涉及金额的无论额度大小),均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2)提供财务资助;

(3)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4)签订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合同;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签订商标、商号许可协议; (7)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9)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签署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1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设备、环境污染等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12)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1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1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15)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6)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含公司或子公司参股公司); (1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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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2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2)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23)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2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5)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26)股权激励。

2、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非关联交易事项额度只要满足交易涉及的资产净值(同时存在帐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即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事项有:

(1)租入或租出资产;

(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3)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4)资产处置。

3、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非关联交易事项额度只要满足交易涉及的资产净值(同时存在帐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即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事项有: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遭受重大损失。

4、赠与或受赠资产单笔达50万元以上即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5、固定资产投资单个投资项目额达5000万元以上即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6、订立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应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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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7、公司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差10%以上的,即应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8、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也在报告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转让,或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部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上

报制度。各子公司应指派一位公司领导直接负责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的报告,并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联络部门或在各部门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总部对口部门提供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及子公司上报的信息进行归集、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后提交证券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直接将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递至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各部门联络人姓名、通讯方式应提交公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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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与行政部报备。

第三十条

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报告范围

内的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报告公司总部对口部门,此后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各一份。对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总部各部门应将所获得的信息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按以下时间报至证券部:

1、须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应在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履行相关程序后当日提交至证券部;

2、须履行信息披露的,应在知悉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至证券部。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工作机构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和编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发布; (三)负责信息归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披露信息的编制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

1、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证券部和财务部具体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2、大股东、控股子公司、总部各部门提供定期报告中所需要的事项、数据等各项资料,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定期报告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执行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4、证券部负责就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对定期报告提出问询、查询等事项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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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相关各方和部门对此应积极配合完成,并保证该等资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临时报告的编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和总部各部门在知悉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证券部负责。当发生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证券部拟定所需要的披露资料清单提交相关部门,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

3、证券部信息管理员负责起草披露的信息文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完成披露信息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保证该等资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披露信息审核与会签、签发,核准与公告、归档

(一)审核与会签、签发

1、证券部组织披露信息文件的审核与会签。凡涉及到公司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领导或子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审核与会签表上签署意见。

2、在审核与会签的过程中,证券部应根据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意见及时修改公告文件。

3、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除与监事会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外,其余的信息公告文件由公司董事长签发。董事长也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二)核准与公告、归档

1、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加盖公司公章报送证券交易所核准。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的公告文件由证券部负责递交到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信息披露的文件的归档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后,包括公告文件正式文本和所有的附件等及载有指定的媒体报纸分类归档,并按年度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及时

发布相应的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在采用外文文本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岐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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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及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同时报送公司注册地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信息。公司根据规定应第三十八条

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申请免予信息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内容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

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本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证券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证券部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六章 保密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启动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工作前,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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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第二节 内幕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八条所包含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当事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1)。

第四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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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发生后次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证券部统一汇总登记备案;

2、证券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

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的管理,在信息披露

前: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资料、录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文件外借;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数据向外界泄露,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节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

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五十七条 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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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拒绝

第五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十九条 案的流程:

1、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信息提供人应书面提醒所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见附表2)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六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内幕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备

息,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子公司、总部各部门发生重大事件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

报的,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执行本制度要求擅自发布信息,或内幕信

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导致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给公司造成

16

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凡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重大失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将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表1: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敏感信息上报公司总部对口部门情况表 附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表3: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

17

附表1:

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敏感信息上报公司总部对口部门情况表

事项内容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股东会决议 4. 关联交易事项 5. 对外投资 6. 提供财务资助 7. 提供担保

8. 签订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合同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签订商标、商号许可协议 11. 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

12.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3.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15.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设备、环境污染等产生严重后果

的事项

16. 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

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1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18.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19.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0. 公司或子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1.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2.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子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3.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24.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对口部门

证券部证券部证券部财务部证券部财务部财务部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证券部持续改进部

财务部持续改进部

财务部持续改进部持续改进部持续改进部

证券部证券部证券部证券部财务部财务部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持续改进部

子公司责任部门

25.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刑事处罚

26. 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18

被有权机关调查

27.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28.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9.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

关决议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30. 股权激励 31. 反倾销 32. 租入或租出资产

3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34. 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35. 资产处置 36. 购买或出售资产

37.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8.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39.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0. 遭受重大损失 41. 赠与或受赠资产 42. 固定资产投资

43. 订立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44. 公司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

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5.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持续改进部

证券部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证券部财务部财务部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

财务部财务部财务部证券部财务部财务部财务部战略研究室持续改进部

财务部持续改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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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000932 证券简称:华菱钢铁

内幕信息所涉及的事项:

序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内幕信息知情号 名称/单位 情人职务 人身份证号/

企业代码

1 2 3

填报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 经办人:

单位印章(董事会印):

内幕信息知情内幕信息知

人证券账户 情人与公司

的关系

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信息公开披

信息时间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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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000932 证券简称:华菱钢铁

序信息提供人号 姓名/部门 1 2 3

填报时间: 外部信息使用人: 公司对外信息提供人: 单位印章(董事会印):

外部信息使用人名称/单位

外部信外部信息使用息使用人身份证号/人职务 企业代码

外部信息使用外部信息使人证券账户 用人与公司

的关系

报送

内容

报送时间

报送信息是否书面提所处阶段醒其履行保

密义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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