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总 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二 章 任用……………………………………………………………… 第 三 章 保证……………………………………………………………… 第 四 章 服务……………………………………………………………… 第 五 章 作息……………………………………………………………… 第 六 章 待遇……………………………………………………………… 第 七 章 请假……………………………………………………………… 第 八 章 值勤……………………………………………………………… 第 九 章 考绩……………………………………………………………… 第 十 章 奖惩……………………………………………………………… 第十一章 迁调……………………………………………………………… 第十二章 离职……………………………………………………………… 第十三章 福利……………………………………………………………… 第十四章 教育训练………………………………………………………… 第十五章 安全……………………………………………………………… 第十六章 附则……………………………………………………………… 贰 各项实施办法………………………………………………………………… 人事权责划分及归属办法…………………………………………………… 员工保证办法………………………………………………………………… 员工外出登记实施办法……………………………………………………… 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加班办法………………………………………………………………… 员工特休假办法……………………………………………………………… 员工请假办法………………………………………………………………… 员工离职、免职、资遣办法………………………………………………… 员工移交办法………………………………………………………………… 办公室管理办法………………………………………………………………
员工国内出差及旅费报支办法………………………………………………
人事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之任免、考绩、奖惩、请假等人事事项全依 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无规定者得另定办法办理之。
第 二 条:各分支机构及关系企业员工之管理,依据本规则之规定及精 神另订管理规章,经总公司核定后施行。
第二章 任 用
第 三 条: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得延聘顾问或特约人员,并得雇用临 时人员,其办法另订之。
第 四 条:本公司各级人员招募,以对外公开徵求或推荐方式办理。 第 五 条:本公司各级人员之招募单位(各分公司)主管依业务上之需
要,汇报总公司人事单位依前条方式办理之。非技术性文职 人员之任用,由人事单位签办依权责划分程序办理之。
第 六 条:本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应先行试用三十天并视状况的延长以 三个月为限,但依权责划分,核定提早正式任用者,不在此 限。试用期间品行不佳或工作不力者,得随时无条件停止试 用,其薪资支给至试用截止之日止。试用期满前由权责单位 予以考核,由人事单位复核。如合格者予以正式任用,不合 格者则予以解雇。
第 七 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因案未结、刑期未满或经法院通缉有案者。 (三)受禁资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无法依规定觅妥保证人者。 (五)经查证与原填资料不符者。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经查属实者。
(七)曾在本公司、关系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 离职者。
(八)精神异常或患有传染病者。
(九)未满十六岁者,但初中已毕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
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条: 新进人员报到,应办妥下列必要手续; (一)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半身黑白照片三张及彩色浅绿色背景、制作
识别证用一张。 (四)填妥个人资料卡。
(五)签订工作契约书并完成保证手续。 (六)其他经认必要之文件。
第 九 条: 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单位发给报到通知书及填妥应备
资料向分发单位主管报到,无特殊理由而未于期限内报到, 即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保 证
第 十 条: 公司员工因应不同职务,如需要保证人担保得觅保证人担保。
第 十一 条:公司员工从入职日起三日内需完成对保作业,逾期未办对保手
续者,应予停职,但因特殊情形或公司原因者,得签报延期。
第 十二 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书由人事单位负责对保审核,每年至少办理 一次对保(如有必要可随时对保),如发现保证人不适当时, 得随时通知被保证人限期换保。有关保证办法另订之。 第四章 服 务
第 十三 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一切规章及规定行事,并应服从上级指
导。
第 十四 条:各级员工对公司如有改进意见,应逐级反映,应以公司信誉 为重,不得在外任意批评诋毁,如因此使公司遭受损失,须 负道义及法律上之责任。
第 十五 条:本公司员工应互相尊敬,待人接物应谦虚有礼,切勿粗暴。 对于往来厂商应视同贵客不得有任何怠慢或刁难情事,并应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涉及公务之馈赠或向往来厂商挪用财物 情事。
第 十六 条:本公司员工应严守本公司一切业务上机密,非经许可不得将 文件账册显示他人,或泄漏本公司其它业务资料。 第 十七 条: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假借公司名义在外私营商业、兼 任它职或图利同业。
第 十八 条:本公司员工对于本公司一切公物,应善加爱护不得浪费,未
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出。
第 十九 条:本公司员工不得分立派系或以私人成见影响公务。 第 二十 条:本公司员工应注重整洁,整肃仪容,并自行检点私生活。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公司名义 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利用公余时间潜心进修,研习与本公司业务有 关之知能以配合公司业务之发展,但以不妨碍业务为限。 第二十三条:厂商、来宾来访非经主管准许,一律于会客室洽办,不得进 入办公区洽谈。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于工作时间中,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注意秩序不得闲谈、嬉谑、争吵、歌唱或吃零食。
(二)不得懒散或处理私事及阅读非工作需要之书报。 (三)不得擅离职守,因公外出,应面告主管并于员工外出 登记簿上记载,经主管核准后,始可外出。 (四)不得打盹、假寐或瞌睡。
(五)接听电话时须注意电话礼貌,长话短说,非本身之业 务应迅速传达承办人接办,非必要之事情尽量减少私 人电话。
(六)下班离开座位前,须将办公桌收拾干净并将重要文件 收妥上锁,桌椅靠拢始得离开。 第二十五条: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确实了解本身职责及工作范围。
(二)处理事物应迅速、确实、负责,并力求进步。 (三)服从组织、和谐协调、重整体,排除个人主义。 (四)日常工作按序办妥,今日事今日毕。
(五)交办事项如期完成,并于处理完毕时,将情形以口头 或书面报告主管(主管交办时应酌定限期)。 (六)工作如有疑难,应立即请示上级,不得拖延积压或擅作
主张。
第二十六条: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深刻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领导所属确实执行。
(二)对于部属行为、品德、工作技能应随时予以教育、训
练、考核。
(三)对于部属如有监督不当因而发生渎职、失职、失察等 情事者,应负连带责任。
(四)有裁决权之高级主管所裁决内容,若与公司规定有出 入时,应明文下条以分明责任,不得以口头传授命令。
第五章 作 息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其上下班时间另
依行政命令规定之;各分公司之营业时间及作息时间因地区 之特性及业务需要另依行政命令规定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公休假日分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民俗假日三种。
(一)星期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
(二)法定假日:依国家人事行政局规定订之。 (三)民俗假日:端午节、中秋节、除夕、春节。 以上节日依国务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为准,比照休假;休假 期间薪津照给,如因需要上班单位人员,按公司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员工除公休假日及经核准之出差外出者外,每日应按 规定到勤,并亲自打考勤卡(经理级及顾问级以上同等职位
免打卡),考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 三十 条: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晚到者为迟到,提前退勤者为早退,如有 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不含)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否
则以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未按规定手续办理请假,擅不到职,或虽请假,但未经核 准而擅离职守者为旷工;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达六 日或全年累计达十日以上者,予以免职。
第三十二条:因业务需要,虽在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得需加班者,凡无
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勤者,以旷工处理。加班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三条:每人每月加班总工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小时,经主管同意核定
延长者,不在此限。其加班总时数加逾前述规定,逾时部份
以补休假方式办理之。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及分公司得各依需要举行定期性会议。
第三十五条:员工在公司服务,按其工龄给予特别休假日,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章 待 遇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员工之待遇为月给薪津(含各项津贴),员工待遇按
其职位按薪级表给予适当之薪津,薪级表和各项津贴给付办 法另订之。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得提拨特别奖金,发给编制内员 工,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核定之。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出差给予差旅费,其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九条:员工婚丧喜庆致赠贺仪或奠仪,其办法另订之。
第七章 请 假
第 四十 条:本公司员工因故无法于规定时间内出勤者,必须办理请假手 续,请假办法另订之。
第四十一条:凡需办理请假手续者,均须事先提出申请,如因特殊事故或 不可抗拒之因素,不能事先申请给假者,应以电话、书信或 嘱托他人,向主管报备,事后补办手续,但应于三十六小时
内为之,逾期不予追认。
第四十二条:计算每年可请假日数,以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为计算基准。
第八章 值 勤
第四十三条: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基于业务上或安全或其他需要的考虑,得
由当地最高主管采用值勤制,其方式及有关事项自行另订之。
第四十四条:值勤之排定及通知由人事单位负责执行。
第四十五条:值勤人员不得推诿免值,因故不能当值时,应事先找人规换,
并通知人事单位,如因请假、出差达七日(含)以上者,原 则上职务由代理人替补。
第四十六条:值勤职责依事业体系性质状况需要由人事单位拟订实施办法,
除应设立值勤日志外,并将相关之主管及当地治安机关或设有保全者之电话列入,以备紧急状况之联络处理。
第四十七条:值勤人员应将轮值时间内所发生事项、处理情形及交待事项 填记入值勤日记。若遇突发状况或重大或特殊情事应即时设
法向有关主管报告,若有知情隐匿不报者,以失职论。
第九章 考 绩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之提升、调薪、降级,除依奖惩规定外,均以其 考绩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员工考绩分平时考核及年度考绩两种。
(一)平时考核:应对所属员工,就平日工作状况,随时作公
正考核及密记於个人考核资料卡。
(二)年度考绩:应就员工之综上所述合工作表现、勤惰及工
作备案事实等予以考核评分。
第 五十 条:员工年度考绩,经由各权责主管审议后,送人事单位评定成 绩,并依核决权限转呈核定之。 第五十一条:员工考绩实施办法,另订之。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奖励分下列各种:
(一)升职:提升职位。 (二)晋级:晋级加薪。
(三)给奖:授予奖金或奖品。
(四)记功:分记嘉奖、小功、大功等三种。 第五十三条:惩戒分下列各种:
(一)免职:免除其职位(解雇)。 (二)停职:停止其职位及职务。 (三)降级:降低级阶。
(四)记过:分记警告、小过、大过、等三种。
第五十四条:停职员工,其服务年资前后连续接算,其办法另订之。 第五十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追究赔偿并 按本章所订奖惩实施办法惩处,如涉及刑责者,应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五十六条:员工犯有过错,在未被发觉前自行坦白报告者,得酌情从 宽议处。
第五十七条:凡受奖励者,除考绩规定外,於适当时间公司予以表扬。 第五十八条: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章 迁 调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为适应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迁调员工职务或服务 地点,不得拒绝。
第 六十 条:为求公司业务之发展,如发现员工之才能学识、个性不适合 其所任之职务,各单位主管得就所属不称职之员工申请更调
职务,以求人与事互相配合。
第六十一条:调任员工接获通知后,应於规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除
因 特殊原因经批准延期外,不得延期赴调,违反者依情
节
惩处或免职。
第六十二条:员工个人因工作不适合其性向或无法胜任时,得按规定申 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
第六十三条:调任员工在接替人员未到职前,职务由单位主管暂派其他 人员代理之。 第六十四条:员工调迁,如远离服务地点得酌情给付相当之津贴,其办 法另订之。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员工於职务迁调时,须办理移交,其办法另订之。
第十二章 离 职
第六十六条:员工离职分为、退休、离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其
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七条:员工死亡视为离职,其抚恤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八条: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员工因个人因素自动请辞职,一般人员应于十五日前,科室
级主管(副主管)人员应於二十日前,经(副)理级以上人 员应於三十日前,以书面申请核准。
第 七十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特殊事故已逾规定期限仍不能上班者,得自请 停职。
(二)刑事诉讼案件,实行中被扣押者。
(三)涉嫌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有待查明事实者,
得命令停职。
第七十一条:自请停职之员工,因事在六个月以内,或因病在一年以内者,
得申请复职,逾期应视同自动离职。
第七十二条:因案命令停职之员工,经法院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后,得 申请复职。
第七十三条:员工於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
第七十四条:停职员工复职后,其年资前后结算,其年资计算处理办法另 订之。
第七十五条:本公司因不得已事故,得依法资遣员工,按其年资发给资遣 费,如另有退职金办法时,另依其办法行之。
第七十六条:员工因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应自请辞职。除应得
薪津外,不发给任何酬劳。
第七十七条:离职员工应依员工职务移交办法办妥移交,并向主管人事单
位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得离职,否则视为交待不清,扣发一切 应领款项,其办法另订之。
第七十八条:离职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得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第十三章 福 利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福利起见,依法组织职工福利 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康乐事项。 (二)保健事项。 (三)教育事项。
(四)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第 八十 条:本公司员工依政府规定参加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率依劳保局 之规定办理之。
第八十一条:员工得享受关系企业优惠,其办法另订之。
第十四章 教育训练
第八十二条:本公司为鼓励员工进修,充实专业知识,办理下列各项教育,
以培育人才。
(一)新进人员教育训练。 (二)员工在职教育训练。
(三)主管(干部)人员教育训练。 (四)相关专门知识及技能训练。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之教育训练。
第八十三条:员工教育训练,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一)由本公司人事科所举办之各项教育训练。 (二)委托或参加学术训练机构代办训练项目。 (三)评选绩优员工出国考察或受训。
第一款所需之受训练费用由公司负担,第二、三款所需之受 训费用由总经理依实际状况核示由公司负担或部份金额补
助。
第八十四条:员工应接受公司所安排之训练,并列入人事资料记录以为升 迁之依据。
第十五 安 全
第八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共同维护公共卫生,随时整顿工作环境保持清 洁。
第八十六条:本公司员工均有防火、救火或预防其他灾害之责任。
第八十七条:员工发现有突发状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属主管及有关单位,
紧急时得临机应变做好必要之处置。
第八十八条:员工使用公务车辆前,应先了解其性能,检查车况,遵守交 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本规则内须另定实施办法或细则者,由人事单位依权责划分 呈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 九十 条:本规则及各项办法或细则于必要时得依权责划分修订之。 第九十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行政单位依权责划分补充规定之。
第九十二条:本规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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