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TBD-F2011-008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总包方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原则,经双方协调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建设单位:
二、 工程名称:
三、 工程地点:
四、 分包工作范围及内容:
五、 分包方式: 包工、包料、小型工具自理
六、 分包工程期限
本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交工。总日历天数 天。
第二条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第三条 分包工程拨款与结算
一、分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按照建设单位预付分包项目总价款的 30 %拨付承包人施工备料款,以后按照建设单位拨付分包项目施工进度款额度的 60 %拨付施工进度款,累计拨款至合同造价的 95 %时停拨,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建设单位拨付工程结算款后除预留工程保修金外一次性付清。
二、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府规定,支付合同款时出具发票,发包人以支票形式支付。
第五条 材料供应
一、 承包人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检验报告、产品附件
的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明。
二、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设计等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
费用双方议定。
第六条 现场管理
一、 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在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和约定的质量等级组织施工。发包人依据其技术质量管理规定,对隐藏工程、施工质量等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三、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看管好本队的施工材料。如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不法行为,发包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承包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四、 发包人派人参与承包人做好技术、质量、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承包人应服从管理。对发包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24小时内到场解决。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
一、 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 承包人按北京市和总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做好善后工作。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 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
三、 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四、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按时交工,每逾期一天,按分包造价的 3 %偿付发包人违约金。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与保修
一、 竣工工程验收以双方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图为依据进行。
二、 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411号文件执行。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预留造价的 5 %作为工程保修费用,保修期为一年,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算。
第十条 附则
一、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总门进行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时,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办理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在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交付且结算完后即告终止。
四、本合同壹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 壹 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 本合同为包工、包料的固定单价合同。
2、 付款方式。
3、 分包方提供临时住房,承包方自行负责食宿问题。
4、 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待发包方同意后归档整理。
5、 承包方自行负责本工程。
6、 因发包方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方不承担延期赔偿,施工期顺延。
发包人: (章) 地 址: 代 理 人: 电 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 地 址:代 理 人:电 话: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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