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及时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违纪违章行为,迅速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任务是: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发现和查明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指导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态;
5、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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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9、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10、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12、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和时间要求
1、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应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
2、公司每年对所属的施工单位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应不少于2次,公司每年对所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应不少于4次,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生产过程、生活区域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要认真负责,突出重点,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各种不安全因素。
4、安全生产检查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为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造成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理
1、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被查单位限期排除。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并督促限期整改。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暂停施工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强制被查施工单位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彻底整改。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
1、公司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确保生产安全。同时,要建立相应档案,将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证人等进行详细记录。
2、公司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监管。对无法处理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
时安全措施的同时,及时将情况上报。
3、安保部门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意见和建议。
4、公司安保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四、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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