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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4-08 来源:乌哈旅游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比较分析

融资租赁一词来源于英文“Financial Lease”,在英文中含有财政、金融的之意,因此也被翻译为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的基础上,由承租人按自己的意愿对租赁物及其供应商进行选择,由出资人提供资金向承租人选定的供应商购买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再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物风险的一种以融资方式融通资金的交易模式。

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不同而分别实施监管。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包括由商务部审批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批监管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则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

那么这两类有何不同?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面对记者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机构有哪些主要区别?”问题作出以下回答:

一是机构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打个简单比方,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二是商事属性不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制,先证后照。

三是业务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其与商业银行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其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的关系。

四是监管主体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监法实施监管。

那监管主体是如何形成的?

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确立了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地位。

2004 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对外商独资开放的同时,对内商独资开放,以体现公平。10 月

22 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 1-2 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至此,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联合审批的制度被确立起来。

2000 年 6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这是首次在部门规章中明确提出“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并对其进行定义。同时,限定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此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和整顿、接管及终止等内容作明了确规定。但该法未对出资人资格进行规定。

2007 年 1 月 23 日,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风险监管等,并追加出资人资格条件,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至此,现行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被确立起来。

根据商务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公布,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总资产超过百亿元的企业达33家。

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7年6月,金融租赁公司已从2015年底的47家迅速发展成6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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