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浙江新和成股份
乙方:浙江省上虞精细化工园区管委会
甲方为谋求长远进展,决定在上虞精细化工园区申报和实施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双方多次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意向: 一、 总体投资规划:
甲方估量上市募集资金5到6亿元,在上虞精细化工园区实施的上市申报项目的投资规划在3到4亿元。作为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乙方同意甲方在获准公布发行股票以后,再正式实施项目。 二、 用地规划:
甲方在园区内长期规划工业用地为800亩,分两期进行。首期用地规划为400亩,二期用地规划400亩,生活用地50亩,共850亩。
三、 双方职责义务:
甲方:在公布发行股票之前,首付10万元土地定金,土地出让价格由双方专题协商后再定;土地出让金在甲方公布发行股票以后付清;并承诺在公布发行股票后尽快实施投资项目。
乙方:按用地性质,分别给予甲方在工业区范畴内最优待的土地价格,有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具体标准另行协商;配合甲方申报
投资项目,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园区内的地质、水文、气象、环保、地势图、规划图等资料;提供申报项目所需的用地点面的证明;协助甲方与上虞市环保局、土管局、相关银行的接洽沟通,协助甲方在上虞市的有关项目论证事宜。 四、 变更和终止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变更或中止协议,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本协议才能变更或中止。
变更或中止本协议应采纳书面形式,并提早一个月发出。 五、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事宜无法执行,受到不可抗力阻碍的一方能够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当赶忙以书面并附当地公证机关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通知对方。 六、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缺失,应当给对方赔偿。 七、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于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九、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浙江新和成股份(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浙江省上虞精细化工园区管委会(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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