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作者:孙少波
来源:《中国经贸》2013年第11期
摘要: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到了无限的扩张,在公民实现参政议政、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等方面起到良好的效果。同时,自由权的扩张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歪曲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新闻,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如何界定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言论自由;自媒体;保护;限制;法律边界 一、自媒体时代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无限扩张
自媒体是指作为个人的传播者凭借网络数字技术的应用向不确定的受众传播信息的一种新兴媒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其有着平民个人化、发布简单、互通性强、传播快速等特点。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公民在自媒体时代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实现公民的民主监督权、申张公民的个人冤屈、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及时快速的收集与发布身边的新闻事件,另一方面通过自媒的快速传播,社会事件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促使事件得到及时公正客观的处理。近年来,“天价烟局长”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表叔”陕西安监局长杨达才以及刚刚发生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等五人集体嫖娼事件纷纷曝光,无不体现出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强大力量和重要作用。
在自媒体时代,可以允许任何一台并入网络的计算机使用者参与全球信息交流,通过自媒体平台自由发表言论和接受他人发表信息,从而实现参与的最大化。由于人们进入互联网不会遇到任何阻碍,因而人们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话题进行讨论,从而实现了言论最大程度的多样化。无论输入者是谁,输入互联网的所有信息都以同样的方式、沿着同样的路径传播,从而实现言论参与者的平等与自由。同时,互联网是一个互动的体系,任何信息一旦被置于互联网上,就立即到达所有的计算机终端,网络以数元的形式在系统中运行,短短几分钟时间一段言论就可以被转载数十次,数百次甚至数万次,这些因素决定了要在自媒体时代里及时发现或阻止人们发送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自媒时代言论自由的扩张致使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不断受侵犯
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扩张在表达民意诉求,监督政府官员和行政部门,评价公共事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反腐己经成为制度反腐的一个重要补充。同时由于在自媒体时代中,网络的准入门槛低、缺乏网络实名制、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网络问责制底不健全等原因,网络侵权行为屡屡发生,不实的新闻和言论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借用自媒体平台恶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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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借机诽谤、侮辱他人,有的发表一些有伤风化的色情言论,更严重的发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言论。
自媒体时代中部份言论扭曲事实,发表虚假不实信息,误导公众。假新闻会对社会舆论导向产生的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干扰和破坏,假新闻会影响舆论导向的正确性、一贯性,使正确的舆论导向受到削弱和破坏。2009年底,一个题为“中国最疯狂敛财的校长:曹鑫”的帖子开始在网上流传,并被全国十多家网站转载。后经新蔡县纪委调查,没有发现曹鑫个人有经济问题,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扩张,导致侵犯他人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2010年,360董事长周鸿祎通过微博宣称北京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作伪证。随后,北京金山公司将周鸿祎告上法庭,对其提起名誉权诉讼。之后,该案就开始长达两年的民事诉讼,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微博作为新兴媒体以来因微博言论引发的首起侵权案件,故被称为“微博第一案”。 2013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周鸿祎涉案7条微博言论构成对北京金山软件的名誉侵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其相关微博文章;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首页连续7天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金山软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金山软件经济损失5万元。 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扩张,导致部份言论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在冀中星制造首都机场爆炸案约9小时后,2013年7月21日凌晨,歌手吴虹飞通过其微博发布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住建委…,但发布后不久就被删除了。正因为吴虹飞的一则扬言要制造爆炸的微博。北京警方因其言论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吴虹飞刑事拘留,后因在律师的请求下从刑拘转为治拘,并于8月2日凌晨获释。 三、如何厘定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口头、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形式”。从这两条法律就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权的地位和重要性,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理应得到充分的保护。但是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应该是谨慎的和受到限制的。
在自媒体时代下,哪些是言论自由的,哪些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非仅仅是一个原则有立法问题,而是涉及法律的诸多细节及其司法实践。本人认为法律应该要充分保护自媒体时代下的言论自由,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抱着谨慎的态度。
在自媒体中,发表关于不直接针对公民个人的言论,比如针对公共政策、意识形态、制度、国家机关,甚至国家机关的具体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的言论;发表关于不涉及特定私人利益的言论,比如关于不文明驾驶现象突出、某个区域社会治安较差、某政府部门腐败严重等社会现象和社会风气的言论,法律都可以大胆的加以保护而不受追究。因为这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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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民的不同声音不仅能促进公权力的运行更加合理、规范和唤醒广大不文明行为者、违法行为者,而且还能使公权力部门与公民之间在更大的程度上和更广泛的领域里增强信息互通。 在自媒体时代中,发表关于涉及特定个人或者特定人群的利益的言论,主要是指发表关于他人或他人行为的言论、发表关于具体社会事件的言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根据言论的真实性、言论者的主观意图、认知能力以及言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来具体规制。
1.如果发表的言论为真实客观,有的可能部分言论是合理猜想和推测的,且又不涉嫌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这些言论法律应当加以保护和不受追究。就如上海高院陈雪明等人嫖娼事件,言论就加以合理推测,即使查实的结果为陈雪明等人在房间内未发生嫖娼行为,同样也应该对言论者加以保护和不受追究。但是如果发表的言论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侵权行为按民事途径解决。
2.如果行为人为了事件引人关注和重视,寻求转载等目的,刻意夸大事实,但不会发生危害后果的,该类言论法律应当不予追究。该类行为的当事人往往在具体事件中,没有得到合理和公平的解决,通过夸大的事实在网上引起关注和重视,以此来得到事件的合理解决,应当无可厚非。但是因为这夸大事实的言论对他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当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3.对事务的评论性言论,如对公众事件、历史事件、社会现象、新闻报道等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认知,行为人如果没有恶意中伤、借机报复、诲辱、诽谤等主观意图,法律应当给予保护,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允许不同公民持有不同见解、看法和自由表达的权力。在薄熙来案庭审过程网络的及时报道中,充分保障了网民的发言权,在大部份网民表达了该案的公开庭审是中国法治进步标志的赞美声中,允许少部分网民表达该案的审判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的错误认识存在,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评论性言论的保护。
4.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不满,歪曲事实,编造和发布虚假新闻,在网络上制造声势,一味寻求编造的新闻得到广泛关注,从而产生一定影响力,有的甚至以此为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他人的名誉严重受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后果,对该类言论法律应该予以严惩,甚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最近在媒体中,大肆宣传和报道的“秦火火”、“立二拆四”案,以及早些年日本核泄漏事故后的抢盐风波等。
5.行为人以非法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夸大事实,扭曲真相,编制虚假言论,蓄意制造谣言,在网络上大肆宣传,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并以此为要挟,向事件涉及的当事人索要财物,对发表该类言论的行为者法律必须以最严厉的方式来加以惩处和制止。典型的就是近期江苏警方侦破的“维权斗士”周禄宝涉嫌敲诈勒索案。 参考文献:
[1]范鲁豫:论网络空间公民议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李 媛:论新闻媒体中言论自由的边界[J].网上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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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靳胜娜:自媒体时代微博“自由”度的把握[J].网上论文,2012. [4]李开复:微博:改变一切[J].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5]谢 尔:以色列著.微博力[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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